一、心理责任论(Psychologische Schuldlehre)
核心观点
责任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心理事实,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心理状态。
基本逻辑
1.责任 = 故意 + 过失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或结果有认识(故意)或应当认识(过失),即具备责任。
2.纯粹心理事实判断
不考虑社会规范、期待可能性等外部评价,仅关注行为人的内在心理联系。
3.代表人物与时代
属于古典刑法学派(如李斯特、贝林格),与因果行为论、构成要件理论相呼应。
示例
-行为人明知是他人财物而窃取(故意盗窃)→ 有责任
-行为人因疏忽未注意路边行人而撞伤(过失致伤)→ 有责任
局限
-无法解释无认识过失(如忘却犯)的责任基础;
-忽略社会情境与规范期待,可能导致对无法选择合法行为者进行不合理归责。
二、规范责任论(Normative Schuldlehre)
核心观点
责任的本质是可非难性,即在故意或过失之外,还需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遵守法律的期待可能性。
基本逻辑
1.责任 = 心理事实 + 规范评价
责任不仅要求故意或过失,还要求行为人能够被期待选择合法行为。
2.三大责任要素(弗兰克提出)
- 责任能力(行为人具有辨识与控制能力)
- 故意或过失(心理事实)
- 附随情状正常性(即期待可能性,指行为时不存在特殊情境迫使行为人违法)
3.代表人物与演进
由弗兰克(Reinhard Frank)提出,经戈尔德施密特(James Goldschmidt)等人发展,成为现代刑法通说。
示例
-行为人因遭受致命威胁而被迫协助盗窃(紧急避险)→ 缺乏期待可能性 → 无责任
-行为人因长期贫困盗窃食物(期待可能性低)→ 可能减轻责任
优势
-将社会伦理与规范期待纳入责任判断;
-为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等出罪事由提供理论根基;
-更符合现代刑法责任主义与人权保障精神。
三、二者对比
四、在“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上的应用
-心理责任论视角:只要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即使不知法也应当担责(“不知法不免责”)。
-规范责任论视角:若行为人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则缺乏遵守法律的期待可能性,不应归责(“法律不强人所难”)。
五、总结
心理责任论是责任判断的起点,关注“行为人是否知情”;
规范责任论是责任判断的深化,关注“社会能否期待他守法”。
现代刑法普遍采规范责任论,因为它更符合责任主义、人权保障与实质正义的要求,尤其在法定犯激增的当代社会,为处理“知法困境”提供了理论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