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原理
1. 定义:缔约磋商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关键词:过失=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
3. 前提:仅发生于缔约磋商阶段,关键词:商谈、谈判、洽谈、接洽(出现此类词汇,优先考虑缔约过失责任)。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主观题必写,重中之重)
四大要件中,第2、3要件为考试核心,第4要件仅作常规判断。
1. 要件一:处于缔约磋商阶段(已启动磋商,未订立合同/合同未生效/被撤销/无效);
2. 要件二:违反先合同义务(过错的核心体现)
【举例】出卖人未告知手机充电故障、死机等瑕疵,违反如实告知的先合同义务。
3. 要件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注:主观题必写专业术语,得分点)
(1) 订约费用(无争议,必赔):邮电费、往返车马费、食宿费、查看合同标的物的费用等(凭票据主张,全额赔偿);
【举例】从北京飞往云南磋商茶叶买卖,往返机票+食宿费,均属于订约费用,应当全额赔偿。
(2) 订约机会损失(有争议,主观题观点展示):另行订立合同产生的差价损失;
4. 要件四:因果关系: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 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 缔约过失责任的三大类型(注:新增类型为2026届备考重点)
分为合同未成立型、合同成立型、第三人缔约过失型三类,其中后两类为新增/高频考点。
(一) 类型一:合同未成立型缔约过失责任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00条、第501条;
三种具体情形:
1. 恶意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本质是缔约阶段的欺诈,欺诈手段未得逞即被发现);
【举例】孟某故意隐瞒汽车证照不齐的情况,马某拒绝签约,马某有权主张孟某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3.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违反保密的先合同义务);
【举例】甲企业得知乙企业的保密市场开发计划,推迟签约并抢夺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市场份额锐减,甲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 类型二:合同成立型缔约过失责任(⭐️新增重点,主观题必考)
1. 合同被撤销(四种情形,⭐️每年必考):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2. 合同被宣告无效(如担保合同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 恶意不办理批准手续(⭐️新增重中之重,2026届必考点)
(1)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 金融企业超过法定比例的股权转让合同(如商业银行5%以上股权,需金融监管局批准);
(3) 国有股权转让合同(需国资委/财政部批准);
① 要股不要钱: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报批义务,获批后合同生效;
② 要钱不要股:债权人解除合同,请求债务人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1) 报批前: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2) 报批条款独立生效:怠于履行报批义务=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3) 批准机关不批准: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适用《民法典》第157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 迟延履行报批导致不批准:债务人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 类型三: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新增重点)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
主要突破:突破合同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是缔约双方之间的责任,此类例外);
适用场景:第三人实施欺诈/误导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与相对方订立合同;
两大核心判断:(⭐️主观题必答,司法部官方主观题案例原题)
1. 合同效力判断(关键看相对方是否善意):
2. 损失追偿路径:受害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向实施欺诈/误导的第三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重要知识点复盘】(⭐️必背)
1. 缔约过失责任:过错+先合同义务+信赖利益损失,仅发生于缔约阶段/合同效力瑕疵阶段;
2. 赔偿范围:订约费用(必赔),订约机会损失(客观题全认,主观题观点展示);
3. 新增考点:(⭐️2026届必抓)
① 恶意不办理批准手续(报批条款独立生效);
②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善意判断);
4. 法条必记:
5. 易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