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传统腐败在高压反腐态势下的变异升级,本质仍是权力滥用、权钱交易。只有把握其规律特点,创新监督办案方法,才能真正做到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现将有关笔记内容整理如下,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典型表现
1.主体隐身化
腐败分子不再直接出面收受贿赂,而是退居幕后操控代理人完成利益输送。代理人范围从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扩展到同学、战友、司机、秘书甚至无直接关联的第三方人员。
有的通过指定他人代持房产、股权、存款,形成本人办事、他人收钱的模式。
有的将行贿人当作“移动钱袋子”,需要时随时取用资金,自身不直接持有涉案财物。
有的通过虚假离婚分割财产,将违纪违法所得转移至前配偶名下,制造财产与本人无关的假象。
2.行权间接化
有的安排身边人向下属传递请托事项,充当权力掮客。
有的通过出席饭局、站台背书、引荐相识等方式,暗示下属关照特定企业和人员。
有的利用职务影响力斡旋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有的以推动招商引资、支持产业发展为名,制定倾向性政策,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竞争优势。
3.利益输送市场化
有的以民间借贷为名,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款项收取远超市场水平的利息,或者无偿占用对方资金长期不还。
有的以投资入股为名,实际不出资或者少出资却享受高额分红,或者约定亏损由对方全部承担。
有的通过低买高卖房产、车辆等资产,利用市场差价完成利益输送。
有的安排特定关系人到请托人企业挂名领薪,或者虽然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高于同岗位的薪酬。
有的以咨询费、服务费、顾问费等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变相收受贿赂。
4.交易方式期权化
有的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待本人退休或者调离原岗位后,再以各种名义收受财物。
有的搞逃逸式辞职,在为请托人谋取巨额利益后,突然辞职脱离组织监管,再到相关企业担任高管领取定制高薪。
有的提前筑巢,与不法商人合谋成立公司,待离职后正式接手经营获取利益。
5.手段技术化
有的使用加密通信工具联络,定期清理聊天记录,避免留下痕迹。
有的通过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新型资产进行交易,利用其匿名性特点规避资金监管。
有的借助离岸公司、跨境信托等工具,将涉案资产转移至境外,实现赃款洗白和隐匿。
有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伪造合同、篡改数据,对抗调查取证。
二、现实难点
1.线索发现难
传统信访举报、日常监督等手段难以穿透合法外衣发现问题。群众对隐蔽性强的腐败行为知晓度低,举报线索数量少且质量不高。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数据共享不顺畅,难以通过数据碰撞发现异常。腐败分子构建的多层隔离屏障,切断了公职人员和涉案财物的直接联系,常规的资产核查、个人事项报告等手段难以发现代持资产和隐性利益。
2.调查取证难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证据形态从传统的现金、实物转向电子数据、金融流水、股权协议等间接证据。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的特点,一旦被删除或者加密,恢复和解读难度极大。资金链条经过多层转账、跨境流转后变得支离破碎,难以追踪最终去向。言词证据方面,行受贿双方往往形成攻守同盟,拒不交代问题,或者翻供翻证,导致案件突破困难。
3.定性处置难
正常的民间借贷、投资合作和以这些名义进行的利益输送,在形式上高度相似,需要结合职权关系、交易合理性、风险承担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主观故意认定难度大,腐败分子往往以不知情、正常人情往来、合法劳动报酬等为借口逃避责任。新型贿赂标的如干股、期权、商业机会等,价值评估标准不统一,犯罪数额认定存在争议。离职后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证明和在职期间行权的因果关系,也是实践中的难点。
4.追赃挽损难
涉案资产经过多次转移、转换形态后,与合法财产高度混同,资产剥离处置程序复杂。腐败分子将赃款转化为房产、股权、艺术品等难以估值的资产,增加追缴难度。通过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等渠道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受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和司法协作效率限制,跨境追赃周期长、成本高、成功率低。涉案人员拒不配合资产追缴,甚至恶意变卖、转移资产,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实操方法
1.强化穿透式审查,撕开合法伪装
(1)数据穿透
打破部门信息壁垒,整合工商、税务、金融、住建、通信、出入境等多维度数据,建立公职人员廉政档案和监督数据库。重点比对公职人员任职前后,管辖范围内企业的注册变更、中标情况、业务量变化,排查异常关联企业。分析公职人员及其关联人员的资金流水、资产变动、消费情况,找出收入和支出严重不符的异常点。
(2)关系穿透
绘制涉案人员关系图谱,梳理公职人员的亲属圈、社交圈、工作圈,重点关注那些没有亲属关系但资金往来频繁、交往密切的人员。通过通话记录、出行轨迹、社交平台信息等,还原台前幕后的关联关系,识别影子股东、白手套和代理人。
(3)行为穿透
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查各类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于民间借贷,重点审查是否有真实借款需求、是否约定合理利率、是否有实际还款行为。对于投资合作,重点审查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承担投资风险。对于劳务报酬,重点审查是否提供了相应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市场标准。
2.善用推定思维,破解主观故意证明难题
主观故意深藏化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重要特征,不能仅依靠言词证据认定,要通过客观事实进行合理推定。
行权谋利故意:只要能够证明公职人员有引荐、站台、打招呼等行为,且下属或者相关人员基于其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就可以推定其具有行权谋利的主观故意。
收送财物知情:只要能够证明特定关系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且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同时特定关系人的消费水平和收入严重不符,公职人员对此知情却未提出异议,就可以推定其对收送财物知情。
行受贿合意:对于长期借款不还且双方均不提及、无风险投资获取高额回报、离职后到原管辖企业领取高薪等情形,结合双方的职权制约关系和利益往来,就可以推定双方存在行受贿合意。
【注意】推定必须建立在扎实的客观证据基础上,符合常识常情常理,并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
3.构建完整证据链,夯实案件查办基础
优先收集和固定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以权力运行节点证据固定谋利事实,以资金流水和资产变动证据还原利益输送链条,以通信记录和电子数据固定意思联络痕迹。
规范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明确各环节责任和交接流程,防止证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对于涉及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领域的问题,由相关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辅助案件事实认定。
4.深化协同联动,凝聚查办工作合力
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检察、审判、审计、金融、税务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成立联合专案组,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加强跨境反腐败协作,完善跨境调查取证和境外追赃机制,提高跨境追逃追赃效率。充分运用行贿人联合惩戒制度,将行贿人纳入全国行贿人信息库,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提高行贿成本,打破行受贿攻守同盟。
四、如何提高履职能力
1.补齐专业知识短板
系统学习金融、会计、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股权投资、金融衍生品、虚拟货币、跨境贸易等业务流程,掌握大数据分析、电子数据取证等技术手段。通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跟案学习等方式,积累查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的实践经验。建立专家智库,聘请金融、法律、科技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为案件查办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2.强化纪法贯通素养
深入学习党纪法规,准确把握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界限。认真学习执行《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加强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统一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认识,确保案件查办质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锤炼严谨细致作风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细节繁多、关系复杂,要培养敏锐观察力和逻辑推理能力,善于从看似正常的现象中发现异常疑点。对每一份证据、每一个事实都要认真核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做到宽严相济、精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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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核 | 张 燕 张兆如
编辑 | 潘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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