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年5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合法权益。
现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该规章逐条进行学习解读: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条文内容: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学习解读:本条明确了立法的根本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其用工关系常被认定为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务关系”,导致维权困难。本条依据国家“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改革决定,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保护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学习解读:本条划定了规章的适用边界。
纳入保障:无论是退休返聘的技术专家,还是从事保洁、保安等工作的基层劳动者,只要受单位管理并获取报酬,均受保护。
排除适用:按照国家规定处于“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劳动者,依然适用《劳动合同法》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部门协同职责】
条文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学习解读:明确了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机制,打破了以往单一部门监管的局限,从安全生产、卫生健康到税务社保,全方位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
第四条【岗位适配原则】
条文内容: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学习解读:要求用人单位在“银发用工”时做到人岗匹配,避免安排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工作,体现了对老年劳动者身体状况的特殊关怀。
第五条【基本原则与权利义务】
条文内容: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
学习解读:这是本规章的核心原则。
它确立了超龄劳动者在获取基本劳动权益上与适龄劳动者享有同等地位,同时也明确了其作为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书面用工协议】
条文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学习解读:针对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因缺乏书面合同导致维权举证难的痛点,本条强制要求订立书面协议,为后续的权益保障和争议解决提供了关键的书面证据。
第七条、第八条【协议变更与终止】
条文内容:第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 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
学习解读: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动态调整机制和退出机制,保障了用工关系的灵活性与稳定性。
第九条【工时与休息休假】
条文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学习解读:这是一项突破性保护。
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常被强迫无偿加班,本条明确限制加班,并赋予其依法获取加班费的权利,切实保障了其休息权。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劳动报酬保障】
条文内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学习解读:划定了超龄劳动者的报酬底线。针对以往存在的“同工不同酬”、以实物抵工资或拖欠工资等乱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红线和处罚依据。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劳动安全卫生】
条文内容: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学习解读:考虑到超龄劳动者身体机能下降的客观事实,强制用人单位履行安全保障和培训义务,从源头上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五条【强制工伤保险】
条文内容: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学习解读:这是本规章最大的制度突破。
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工伤无保”、发生事故后只能走漫长民事诉讼索赔的困境。强制缴纳工伤保险,将风险转移至社会保险体系,极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养老与医疗保险衔接】
条文内容:第十六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学习解读:打通了超龄劳动者社保缴纳的堵点。特别是允许用人单位为未达缴费年限的超龄劳动者缴纳社保,既保障了劳动者未来的养老医疗权益,也为企业留用经验丰富的老员工提供了政策通道。
第十八条【优化经办服务】
条文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优化经办流程,为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善适老化设施设备,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便利。
学习解读:从公共服务层面要求提升适老化水平,确保超龄劳动者在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环节畅通无阻。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机制】
条文内容: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习解读:这是程序法上的重大突破。
将四大核心权益争议明确纳入“劳动争议仲裁”范畴,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在遭遇欠薪、工伤等问题时,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无需再走复杂的民事诉讼程序,大大缩短了维权周期。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与投诉】
条文内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学习解读:这条赋予了超龄劳动者行政投诉权。如果遭遇拖欠工资、不给加班费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除了走争议处理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人社部门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等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责令加付赔偿金。这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了一条比仲裁和诉讼更快捷的行政维权通道。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监督】
条文内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学习解读:明确了跨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考虑到超龄劳动者身体机能下降,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或职业病,这条规定将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纳入监管体系。
第二十二条【工会监督与支持帮助】
条文内容: 工会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学习解读:引入了工会的维权力量。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同样可以寻求工会的帮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不仅可以出面与企业交涉、要求纠正,还可以在劳动者打官司(仲裁或诉讼)时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甚至支持起诉等服务,弥补了超龄劳动者在维权能力上的相对弱势。
第二十三条【弹性延迟退休的特殊情形】
条文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学习解读:划清了“延迟退休”与“退休返聘”的法律界限。
弹性延迟退休:属于原劳动关系的合法延续,依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完整保护(包括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所有权益)。
超龄劳动者(本规定适用对象):指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用人单位重新招用的人员,适用本《暂行规定》的保障,但在解除协议的经济补偿等方面,与标准的《劳动合同法》保护仍存在一定差异。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条文内容: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学习解读:明确了规章的生效时间。自2026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招用超龄劳动者时,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执行。
在此之前,建议用人单位尽快自查现有的返聘协议,补齐工伤保险、完善书面协议;超龄劳动者也应提前了解新规,以便在生效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