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诉讼保障
第一节 保全(第一部分)
一、保全概述
(一)保全的概念
保全,是指为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实现债权人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相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命令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
(二)保全的分类
1.根据保全时间的不同:
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和执行前保全。
2.根据保全内容的不同:
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
**二、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和执行前保全
诉前保全 | 诉讼中保全 | 执行前保全 | |
时间 |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 | 在诉讼过程中 | 法律文书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即生效判决确定期限内 |
适用 情形 |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 此时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担心义务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 |
启动 方式 | 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 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 | 只能由申请人申请 |
管辖 法院 | 1.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 1.向受案人民法院申请; 2.上诉案件: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由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3.二审(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釆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原审或执行)人民法院实施 | 向执行人民法院(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
担保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是必须的),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1.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是非必需的); 2.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保全无需担保 | 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
对申请 的处理 | 1.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 1.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 2.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的5日内作出裁定; 3.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未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注意】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自然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总结】
随着程序的推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渐明确,风险逐渐变小,故要求担保的必要性也逐渐减小:
Ⅰ诉前——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Ⅱ诉中和先予执行——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Ⅲ执行前——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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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明
第七章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