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设有职工食堂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其采购食材、调味品、水电煤气所包含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随着广东省税务局的一则答疑而又起波澜。
广东省税务局的这则答疑如下图所示:

标题:公司内部食堂按福利价给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会不会被税局按市场价核定补税?所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内容:公司内部食堂给员工提供餐饮等有偿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1:向员工低价收费,远低于市场价,会不会被税局按市场价核定补税?个人观点:销售额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不需要核定销售额。
问题2:就向员工收费的部分交了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个人观点:既然向员工收取的餐费缴纳了销项税,那么为了提供这些服务而采购物资(如食材、水电、厨具等)所取得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请问我的理解是正确的吗?(敬请直接回答是或不是,不要转发政策条款,政策条款我们都懂)
回复时间:2026-04-10 19:03
回复内容: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企业员工食堂具有一定福利性质且不对外营业的,低价具有一定合理性,销售收入按照企业实收员工餐饮费金额申报。企业补贴部分作为集体福利处理。
问题2:食堂属于职工福利与有偿餐饮服务混用的,进项税额需要按照比例划分,可抵扣比例为实际收取餐费占全部餐费的比例,若只有部分食材取得专票,则要针对该部分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
针对该税务机关的答复,笔者认为有必要展开探讨一下职工食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按市价销售餐食的职工食堂
对于按照市场价格销售餐食的职工食堂,应将取得的餐食销售收入增值税应收收入,因职工食堂本质上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所以与之对应的采购食材、调味品、水电煤气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应准予抵扣。
二、无偿提供餐食的职工食堂
对于无偿向员工提供餐食的职工食堂,因与之对应的采购食材、调味品、水电煤气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完全属于职工福利范畴,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应准予抵扣。
如果出现对应的进项税额混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情形,则应如何处理,《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看着没,本次《增值税法》的立法工作继续“跑漏冒滴”,BUG不断……
此时,有人会说可以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4项之规定,使用公式法按相对比例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制的情形仅限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并未涵盖对应的进项税额混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这一特殊情形。
也有人会说,可以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之规定来确定需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但是,既然是混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情形,势必存在无法确定当期专用于职工福利的实际成本之可能性。因此,一旦遇到此种情形,增值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又该如何处理呢?
让我们一起继续挠头吧……
三、按低价销售的职工食堂
对于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员工提供餐食的职工食堂,其销售价格及进项税额如何进行处理,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1:即广东省税务局的答复,低价销售因职工福利而具有合理性,所以无需对低价销售行为进行调整;与之对应采购行为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因存在“职工福利与有偿餐饮服务混用”情形,所以须按比例进行转出。
观点2:将低价销售餐食服务整体是一项应税交易,既然此种低价销售餐食服务在销售额方面因具有合理性而无需对销售额进行调整,说明此种低价已与职工福利没有关系,且如果低价销售餐食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则由于不符合《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因此对于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员工提供餐食的职工食堂,与之对应的采购食材、调味品、水电煤气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应准予抵扣。
各位看官,您是什么意见?欢迎留言……
四、将职工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将职工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并从餐饮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的进项税额能否予以抵扣呢?
答案显然是不能。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将职工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后,相应的餐食服务是在职工食堂现场消费的,因此从餐饮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结语
无论是针对无偿向员工提供餐食还是低价向员工提供餐食的职工食堂,其采购食材、调味品、水电煤气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其本质上是《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在立法上并未对什么是“集体福利”作出增值税项下的明确定义所致。这种重要税法概念的定义缺失并非是一时的,而是从增值税在中国实施后就一直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