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很对人第一印象认为:这是社保局管理范围内的事情!社保费从费用征收到待遇支出管理并非是某单一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涉及征收、管理、支出等分工合作、协同推进等问题。

现实疑问: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如何维权?是向人社局,还是税务局投诉、举报?
综合法规变迁、机构改革和广东实践等因素分析,答案清晰明了、无可争议。
一、广东部门规范性文件首次确认,社保费由税务全责征收
根据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地税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可知,广东省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确定了社保实行税务全责征收模式。
二、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相互印证,社保费征收机构是税务局,不是人社局、社保局
201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16年修订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已划转税务部门,我国多数各省市人社部门不再履行社保费征缴及稽核等职责。
在社保实行税务全责征收语境下,实务中原来由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登记”程序,已经转变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保,《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因未办理社保登记经责令未改正而处罚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条款,在人社局劳动监察执法中已并不适用,在执法实践中如果仍坚持依据该条款作出处罚决定,可能因案件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被法院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或者判决撤销。
由此可见,社保实行税务全责征收模式之下,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就是指税务征收机构(深圳除外),具体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局负责执行,税务局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以加征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明确,人社局无权处理社保申报、缴费违法行为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一文,认为修改后的《条例》删去原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中的“和申报缴费数额”,即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无权处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依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即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机关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经明确,社会保险费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为税务机关,人社部门无权处理社保申报、缴费行为。
四、广东部门规章再三确认,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追欠、查处工作
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7月1日起参照适用),广东省人社厅、医保局、税务局联合出台《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粤人社规〔2023〕18号)进一步理清社保征收工作程序细则。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处理”的争议处理途径。
2000年起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追欠、查处工作。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你作为劳动者应该精准向当地税务局投诉、举报。现实中人社局回复你社保缴纳查处问题不是其法定职责,人社局、社保局无权处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违法行为是有据可查的。
你清楚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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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社保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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