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第二部以 “法典” 命名的法律。该法典内容涵盖自然资源、土地资源及生态产品等多个重要领域,文中 “生态产品” 表述共计出现18处。为方便后续学习研究与查阅参考,现将法典内涉及生态产品的相关条款集中摘录整理如下。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形成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六百八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行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的系统性保护,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
第六百八十一条 国家加强青藏高原等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针对高原特点,加强高原生物物种、生态系统等的科学研究,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第六百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探索确定生态产品权责归属。 国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完善价值核算办法,促进生态产品价值有效转化。 国家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
第七百一十一条 国家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优良空气、优美生态环境,发挥休闲游憩、科研教育等生态价值。
第八百五十三条 国家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合理利用、社会共享,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生态安全。
第八百六十三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地实行整体保护,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保护的长效机制,指导、支持自然保护地内原有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保护地周边居民、企业等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地的保护,提供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产品和服务。
第八百八十二条 国家统筹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布局,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
第九百零一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以流域水系为单元一体化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展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加强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工程建设,统筹推进保护性耕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田间道路、坡面水系等配套设施;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提供更多更优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