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一篇,我接着学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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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谁才能干保险?
原文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 能干保险的只有两类:一是按《保险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二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比如保险经纪公司)。
一句话总结:保险不是地摊生意,没牌照的统统不能碰。(实际案例:某保险公司员工私造保险合同骗走客户资金上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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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内的风险,得在国内保
原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注册在中国大陆的公司、单位、团体,如果要保境内的事儿,必须找国内的保险公司买保险。
· 对象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不针对咱老百姓个人。
· “境内保险”指的是财产、责任、人身等风险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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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保险、银行、证券、信托要分家
原文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说的是:保险不能跟银行、证券、信托混业经营。
这一条说的保险不能与银行、证券、信托混业经营。
· 经营上是分开的,管理上也是分开的,机构也要分别设立。
· 但是留了个口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前金融业吃过混业经营的亏,风险串来串去,一个着火全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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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谁来管保险业?
原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上面提到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现在就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它依法管着整个保险业。
· 光有总局还不够,它可以在各地设“派出机构”,比如各省、市局的监管局或分局。
· 这些派出机构不是自己想管啥就管啥,而是听总局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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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保险法第一章的内容(共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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