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第一部分)
一、证明对象概述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当事人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意义
确定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的起点,只有本案的证明对象才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不是证明对象的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
(三)证明对象的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
1.实体事实:
比如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
2.程序事实:
比如当事人是否适格、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
3.证据事实:
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合法的事实。
4.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
中国的法律属于司法认知范畴,不需要证明。
5.不为常人知晓的经验法则:
⑴概念:
其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者属性状态的法则或者知识。
⑵内容:
①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
②某些专门性的知识,比如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
二、免于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
(一)免证事实的概念
免证事实,即无须证据证明的事实,非证明对象。
(二)免证事实的内容
1.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注意】这是唯一的绝对免证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即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
【注意】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对其加以反驳。
3.推定:
⑴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⑵内容:
①法律推定: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②事实推定:
其必须是根据已知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不能是根据特殊生活经验的推定。
【例外】
专业领域经验法则只有专业领域内人士知晓,不为外人所知,则需要证据证明。
【注意】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对其加以反驳。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预决事实):
⑴概念:
其是指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已在其他已经审结的案件中被人民法院确认。
⑵内容:
①事实被确认的裁判,可能是本人民法院作出的,也可能是其他人民法院作出的。
②只有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免证事实,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是免证事实。
【注意】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对其加以推翻。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注意】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对其加以推翻。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比如婚前财产公证。
【注意】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对其加以推翻。
7.自认。
【注意】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对其加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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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当事人
第五章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