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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内容在考试中约占13分。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体系
一、层级与适用范围
1.基金行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层级
从其纵向效力结构可分为四个层级:
2.适用范围
- 覆盖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公募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
二、基金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 国家法律层面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典》、《刑法》、《反洗钱法》、《期货和衍生品法》。
- 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具体规范:公募基金与私募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监管体系、自律规则体系的细化补充。
第二部分 基金监管
一、基金监管的概念、目标和原则
1.基金监管的概念
是金融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法定监管机关,依法对基金市场各类主体及其行为实施监督与管理,以保障市场合法合规运行,维护投资人权益,并推动行业与宏观经济的协同发展。
2.基金监管的目标
3.基金监管的原则
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行业的监管职责与措施
1.中国证券会对基金行业的监管职责
证监会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与合法运行。证监会通过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实施监管。
2.证监会对基金行业的监管措施
- 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 询问当事人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与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记录等资料。
- 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自毁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 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对于重要证据,可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冻结和查封。
-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贝母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证监会可以采取两类处理措施:
-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
- 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基金行业的监管职责与措施
1.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行业的监管职责与措施:《反洗钱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基金行业的监管职责与措施
主要负责涉外基金业务的外汇活动监管,体现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等业务方面。
第三部分 行业自律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性质、组成及其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性质组成
协会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承接了原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行业自律职责。
2.主要职责与自律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了基金行业协会的职责:
-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 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性质、组成及其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1.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性质、组成
协会是依据《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证监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2.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协会依法制定自律规则和开展自律检查,实施自律管理。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参与新股网下申购及其他证券投资活动时,应当遵守自律规则,并接受协会等自律管理。
三、不同交易场所等性质及其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
1.证券交易所
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市场的组织管理者,又是接受监管的特殊市场主体。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会
- 自律管理措施。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当遵守其相关自律规则。
3.期货交易所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基金参与机制。私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可根据相关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参与新三板市场交易。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份转让退出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退出方式。基金管理人参与此类交易时,应当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
- 监管协作机制。可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需要证监会查处的,应当向证监会提出查处建议,形成有效的监管协作机制。
5.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自律管理
遵循《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行办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