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没有全国统一施行的成文继承法,而是由各州制定各自的继承法律。尽管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于1969 年制定并于 2010 年最后一次修订的《统一遗嘱检验法典》在统一各州继承法律制度方面起着重要的示范性作用,但各州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显著差异。笔者因为此前参加CA Bar的考试,对于加州的继承法有了些许的学习了解。
美国继承法律体系呈现出典型的联邦制特征,联邦层面主要负责遗产税的征收,而各州则负责遗产的分配和管理程序。这种双重架构导致了继承法律的复杂性和地区差异性。
在联邦层面,根据《国内税收法》(IRC)的规定,遗产税的征收标准经历了重大变化。2026 年,根据《大而美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的规定,联邦遗产税的基本免税额永久性地提高到每人 1500 万美元。在州层面,各州制定了各自的继承法律体系。加州采用了简化版的《统一遗嘱检验法典》(UPC)。
根据加州遗嘱认证法的规定,当死者的个人遗产(不包括房产、土地等不动产)超过20万美元,或者主要住宅价值超过75万美元(2025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新标准)时,必须进行正式的遗嘱认证程序。
美国遗产税制度的复杂性还体现在联邦和州的双重征税上。值得注意的是,加州不征收州遗产税,这使得加州居民主要面临联邦遗产税的负担。而例如纽约州不仅征收州遗产税,其税率结构和"悬崖" 条款使得纽约州成为全美遗产税负担最重的州之一。
法定继承,即无遗嘱继承,是指当一个人去世时没有留下有效遗嘱或信托时,其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的过程。在美国,法定继承由各州的继承法规定,其基本原则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推定死者希望将财产留给其最亲近的亲属。
(1)存活配偶的份额
存活配偶享有多少继承的份额通常取决于不同因素,比如,有几个孩子,存活配偶是否是死亡配偶子女的生父母。通常,存活配偶的份额会因为孩子的存在而减少。在加州:
① 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存活配偶有权获得属于死者的那二分之一共同财产。剩余的二分之一本身就属于存活配偶的。
② 过世配偶的个人财产部分:
-获得全部份额:如果死者没有留下任何尚存的直系后裔、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已故兄弟或姐妹的后代,则存活配偶获得全部份额。
-获得二分之一份额:如果死者留下(a)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一个已故孩子的直系后裔,或者(b)没有直系后裔,但留下父和/或母,或他们的直系后裔,则存活配偶获得二分之一份额。
-获得三分之一份额:如果死者留下(a)二个或者更多子女,(b)一个子女和一个或更多已故子女的直系后裔,或(c)留下二个或者更多已故子女的直系后裔,则存活配偶获得三分之一份额。
(2)后辈的份额
存活配偶拿到的继承份额之外财产份额,后辈按照直系亲属关系降序排序进行继承。在加州,使用Per Capita with representation/Modern Per Stripes原则分配。具体是指在第一代生存的子女平均分配,如果所有第一代子女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被继承人的财产会归给第二代子女,也就是孙子女/外孙子女。举例:
死者 D,资产 $900 万;子女:A(存活)、B(已故,留 2 孙 B1/B2)、C(已故,留 1 孙 C1)。
基准代(子女)人数:3 人(A 活、B 死有后、C 死有后)→ 每份 $300 万。
A(存活):直接拿 $300 万 ;
B(已故):$300万下移,由B1/B2均分 → 各$150 万 ;
C(已故):$300万下移,由C1独得 → $300 万 。
结果:A=$300万,B1=$150 万,B2=$150万,C1=$300 万。
法定继承的程序虽然在某些方面与遗嘱继承相似,但在某些关键环节上存在差异。根据加州的法律实践,法定继承的主要流程包括:
第一步:申请与受理
当一个人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时,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需要向法院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在加州,申请人需要向死者生前居住的县的高等法院提交《遗产管理申请》(Petition for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第二步: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在确认死者确实没有遗嘱后,会根据法定顺序指定遗产管理人。在加州,法院会举行听证会,确认没有有效遗嘱存在,并任命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遗嘱执行人相似,但权限范围可能有所不同。
第三步:资产清算与评估
遗产管理人被任命后,必须向法院提交遗产清单和评估报告。这份报告需要详细列出死者的所有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地产、股票、债券、车辆、家具等,并由法院指定的遗嘱检验裁判官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步:债权人通知与债务清偿
遗产管理人必须在收到授权书后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告知未知债权人。
第五步:遗产分配
在清偿所有债务和税费后,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剩余财产。在加州,如果所有受益人都同意,可以签署放弃书,允许在没有正式法院会计的情况下进行分配;否则,遗产管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正式的会计报告。
通常需要12-18个月,如果涉及复杂遗产,例如涉及房地产出售、税务问题、争议等,则可能需要18-3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遗嘱继承是指通过遗嘱来指定财产分配方式的继承方式。然而,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遗嘱并不能避免遗嘱认证程序,它只是告诉法院如何分配资产。这是许多人对遗嘱继承的一个重大误解。根据加州的法律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 岁且必须具有健全成熟的心智。一般默认立遗嘱人有健全成熟心智,如有质疑,由质疑者承担举证责任。
(2)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不能是口头遗嘱(某些州有例外)。任何可以留下记录的方式就足够,不一定在纸上。
(3)遗嘱必须经过适当的见证,通常需要两个或以上的无利害关系(disinterested witness)的见证人同时在场亲眼见到立遗嘱人签名,并且在遗嘱人还活着时签署见证。但是由一个interested witness签署的遗嘱并不必然无效。如果遗嘱由一个interested witness签署,遗嘱中任何对该interested witness的遗赠推定无效。如果interested witness无法推翻该推定,则其只能最多拿走他无遗嘱继承的那份财产。如果当时还有另一位disinterested witness在场,例如有三位witness在场,其中一位是interested witness,两位是disinterested witness,这个interested witness仍可以拿走遗嘱赠予的那份财产。
(4)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签名,并注明日期。由遗嘱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如果是代理人签名要求遗嘱人本人在场,且有清醒的意识指导代理人签名。关于署名,并不要求一定是遗嘱人的名字,只要能够表明签字的遗嘱人有意图使得这份文件成为他的遗嘱即可。
(5)加州只要求遗嘱的关键部分一定要由遗嘱人本人手写。“关键部分”是指涉及到分配钱财及财产部分,以及受益人姓名。
以加州为例,遗嘱认证的完整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遗嘱提交与申请
根据加州遗嘱认证法第8200 条的规定,任何持有死者遗嘱的人都必须在得知死者死亡后将遗嘱和其他材料(例如死亡证明、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提交给法院。
第二步:通知相关当事人
遗嘱执行人必须向所有继承人、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以及任何在前一份遗嘱中被提及的人发出听证通知。
第三步:法院听证与任命
法院会举行听证会。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法官会任命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并签发遗嘱执行人授权书(Letters Testamentary)。
第四步:资产清算与评估
遗嘱执行人必须向法院提交遗产清单和评估报告。这份报告必须详细列出死者的所有资产,并由法院指定的遗嘱检验裁判官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步:债权人通知与债务处理
遗嘱执行人必须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六步:遗产管理与税务处理
在这一阶段,遗嘱执行人需要保持详细的收支记录。
第七步:最终分配与结案
当所有债务都已清偿、税费都已缴纳、资产准备好分配时,遗嘱执行人需要提交最终分配申请。法院会审查会计报告、批准费用,并下令进行分配。在法院命令签署后,遗嘱执行人将资产分配给受益人,获得收据,并将收据提交给法院。法院随后正式解除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遗嘱认证的时间成本因州而异,也因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异。加州一般在12-18 个月。
在遗嘱认证期间,遗产资产通常被冻结,无法进行投资或变现。我们按照加州遗嘱认证一般需要12-18 个月,在此期间,一个 100 万美元的遗产如果按照年化收益率 5% 计算,可能损失 50,000-75,000 美元的投资收益。
遗嘱继承虽然可以指定财产分配方式,但存在以下明显的局限性。比如,遗嘱只是告诉法院如何分配资产,而不能避免整个法院程序。且,嘱认证是公开程序,所有文件都可以被公众查阅,缺乏隐私保护。另外,假如某些资产,如退休账户、人寿保险等,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仍需要经过遗嘱认证。
[1] 纽约继承的“悬崖条款”(Cliff Provision),是纽约州独有的遗产税惩罚性规则:遗产总值一旦超过当年免税额的105%,全额丧失免税额,整笔遗产都要缴税,而不只是对超出部分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