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概述
(一)概念: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注意: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本节内容为总论在行政领域的具体适用。
二、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1.侵犯人身自由权:
(1)违法行政拘留。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广义,含强制执行)。
(3)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2.侵犯生命健康权:
(1)暴力行为: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伤害或死亡。不论是否有权限、主观目的为何、亲自实施或唆使他人实施。
(2)注意: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发生“牢头狱霸”致害,由监管机关承担行政赔偿(因其监管不力)。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包括不该使用而使用、使用程度不当、种类错误、程序违法等。
其他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需考虑不作为在损害中的作用。
(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受害人自身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3.不可抗力。
4.第三人过错。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相当于原告)
1.公民:
(1)受害公民本人。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2.法人或其他组织:
(1)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受害组织分立、合并、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组织。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相当于被告)
1.单独赔偿义务机关: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组织为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为义务机关。
5.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义务机关;无继续行权的,撤销该机关的机关为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
(1)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2)注意:共同义务机关但不负连带责任,各自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7.派出机构: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作为义务机关(如派出所的行为由所属公安局赔偿)。
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以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四、特殊侵权形态的责任
(一)共同侵权(有意思联络):承担连带责任,一方赔偿后可向其他连带方追偿。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原因力竞合(每个违法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各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2.原因力结合: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根据作用大小确定各自赔偿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
(2)行政机关与第三人: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责任;行政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侵权+行政机关未尽义务:第三人依法赔偿;第三人赔偿不足、无力赔偿或下落不明,且行政机关未尽保护、监管、救助等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四)不可抗力+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可抗力致害,但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损害扩大,行政机关对扩大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五、行政赔偿程序
(一)程序选择
1.一并提出: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搭便车”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2.单独提出:仅就赔偿问题单独提出请求。
(二)一并提出赔偿程序(搭便车)
1.特点:赔偿依附于诉讼或复议程序,无独立性。
2.注意:
(1)一审庭审结束前可提出赔偿请求;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的,由法院决定。
(2)仅对复议决定中的赔偿部分有异议,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单独处理赔偿争议程序
适用情形:无“车”可搭(如事实行为)或错过“搭车”时效。
方式一:先行处理→行政赔偿诉讼
1.先行处理程序(必经程序):
(1)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2)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出具书面凭证;材料不齐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3)可与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数额进行协商。
(4)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5)决定赔偿:制作决定书,10日内送达。
(6)决定不赔:书面通知,10日内送达并说明理由。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起诉时限:知道先行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从2个月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
(2)受案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如打人)。
(3)调解:法院可在合法、自愿前提下就赔偿范围、方式、数额进行调解。
(4)举证责任: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5)重点(2022新规):原告主张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举证责任倒置,由赔偿义务机关就因果关系举证。
方式二:其他途径确认违法→行政赔偿诉讼
1.前提:行政行为已被有权机关(上级机关、法院、行政机关自己)通过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方式确认为违法,或工作人员被生效文书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
2.程序:无需经过先行处理,可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兜底处理:若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视为一并提起(即转入一并赔偿程序)。
(四)时效(《国家赔偿法》第39条)
1.请求时效:2年,自知或应知行为侵权之日起计算,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2.时效中止:在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3.注意: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复议法、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如起诉期6个月,复议申请期60天),而非2年时效。
六、行政追偿
(一)概念: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二)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2.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个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后续处理: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