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代表人诉讼
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由该群体中的2至5人代表整个群体起诉或者应诉,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形式。
【注意】
代表人诉讼本质上一定是共同诉讼,只不过人数进一步增多,以至于需要人数众多一方的当事人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代表人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1.当事人可以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每位代表人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注意】
诉讼代表人不是必须到庭,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且无需其他被代表人同意。
2.诉讼代表人本身就是当事人。
【注意】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是有根本区别的:
其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就是案件的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
3.诉讼代表人是本方当事人的代表,要维护他所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注意】
诉讼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
人,可按照原告不到庭处理。
4.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不仅对诉讼代表人发生效力,而且对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也发生效力。
【注意】
诉讼代表人所为的一般程序性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如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则需要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并且是全体同意(有一个人不同意都不行),不是所谓的过半数同意。
【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过半数,过2/3等概念。
5.在诉讼过程中,由被代表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诉讼代表人可以依法定方式更换。
【注意】原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新更换的代表人具有法律效力。
三、代表人诉讼的类型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基本概念:
其是指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产生代表人,由其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事实行为的代表人诉讼。
2.构成要件:
⑴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
⑵在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
⑶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代表人诉讼是以共同诉讼为基础的,对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诉讼标的上没有区别,可以是共同的也可以是同一种类的。
【注意】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有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也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
⑷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推选方式:
A 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
B 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②推选不出来的:
A 普通共同诉讼: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另行起诉。
B 必要共同诉讼: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
【注意】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选不出代表人时如何处理,一定要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种情形讨论。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基本概念:
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不确定,但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这时由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并由其代为参加的一种代表人诉讼。
2.构成要件:
⑴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具体人数在起诉时尚未确定;
⑵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①多数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关系,不存在共同的诉讼标的,但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
②如果诉讼标的是共同的,那么只能成立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注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⑶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当事人推选;
②推选不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③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中指定。
【注意】当事人不同意人民法院指定人选,可以另行起诉。
【记忆】推选→协商→指定→另行起诉。
3.特殊程序:
⑴发出公告:
①人民法院在受理部分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可以先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②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不得少于30日。
⑵权利人登记:
①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
②证明不了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⑶审理和裁判:
①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
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登记的权利人有拘束力;并具有预决的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另行起诉),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裁判。
四、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区别项 |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人数 | 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已确定 | 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 |
诉讼标的 | 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 | 同一种类的 |
代表人 产生方式 | 1.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的; 2.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 3.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另行起诉 | 1.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的,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协商; 2.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指定 |
法律效力 | 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对登记的当事人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当事人均发生效力 |
(二)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区别项 | 代表人诉讼 | 共同诉讼人 |
是否亲自 参加诉讼 | 诉讼代表人可代表参加诉讼,本方其他人可不必亲自参加 | 共同诉讼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 |
一人诉讼行为 对他人的效力不同 |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发生效力,代表人的其他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 普通共同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必要共同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
(三)普通代表人诉讼与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 | 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 | |
代表人 | 从权利人中推举出代表人 | 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
权利人参诉方式 | 登记(明示加入) | 不声明退出(默示加入) |
判决效力 | 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生效 | 对所有未声明退出的权利人生效 |
【注意】投资者保护机构
比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
【浩注】
关于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多的内容,请详细参见笔者的法考【商经法】学习笔记—商法部分——商行为法—第十六章 证券法—第六节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大浩浩的笔记课堂——法考【商经法】学习笔记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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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