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判决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
行政诉讼判决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二)一审判决的八种形式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的判决形式
(一)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被告胜诉、原告败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行政行为合法的五个条件
1.主体合法:行政主体遵守法律授权
2.证据确凿:证据确实可靠,足以证明事实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符合法定程序
5.没有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合理现象
(三)特殊情形
被诉行为为不作为时,若“原告申请理由不成立”或“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的判决形式
(一)“作为”违法
1.撤销判决
(1)适用原则:能撤销就撤销
(2)法律效果:行政行为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3)类型:全部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可分)
2.确认判决
(1)适用原则:不能撤销则确认
(2)适用情形:
-撤销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违法
-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无实质影响
-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如已执行完毕的人身自由限制)
-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原告申请确认无效
3.变更判决
(1)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确有错误
(2)注意:法院可撤销也可变更,视情况裁量
(二)“不作为”违法
1.作为类判决(能作为就作为)
(1)履行判决:适用于被告“当为能为不为”
-条件: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有能力履行、未履行
-需指定履行期限
(2)给付判决:适用于金钱类义务(如抚恤金、低保、社保待遇)
-与技术流记忆:履行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给付判决针对金钱
(3)答复判决:适用于裁判时机不成熟(尚需调查、裁量)
-法院不代替行政机关判断,责令重新处理
2.确认不作为违法(不能作为则确认)
-适用情形:判决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四、几种类型判决的特别说明
(一)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1.重作判决
(1)以撤销判决为前提
(2)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为(程序违法除外)
(3)违反后果:可诉、可撤销、可提出司法建议
2.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判决的转换
(1)撤销→确认无效:无需当事人同意
(2)确认无效→撤销:需经当事人同意
(3)若撤销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不能转换,裁定驳回起诉
(二)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1.原则上只能减轻,不得加重原告义务或减损权益
2.例外: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
(三)确认违法或无效的特殊适用
1.可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2.可一并或另行处理行政赔偿(法院不主动判决赔偿)
(四)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的关系
1.复议改变
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复议机关重作或恢复原行政行为法律效力
2.复议维持
(1)对原行为和复议决定一并裁判
(2)裁判形式:驳回诉讼请求、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不作为判决等
五、宣判制度
1.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当庭宣判:10日内发送判决书
3.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4.必须告知上诉权利、期限和上诉法院
六、二审判决
(一)二审判决的性质
1.生效判决(终审判决)
2.与民事诉讼基本一致,重点关注与民诉不同之处
(二)裁判类型
(三)一审遗漏赔偿请求的处理
1.不应赔偿:判决驳回赔偿请求
2.应赔偿:可调解;调解不成→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四)二审提出赔偿请求
1.先调解
2.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
(一)执行机关
1.由一审法院执行
2.特殊情况可报请二审法院执行
(二)执行措施(被告败诉时)
1.从行政机关账户划拨款额
2.对负责人按日处50-100元罚款
3.公告拒绝履行情况
4.提出司法建议
5.社会影响恶劣的,对责任人予以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期限:2年
2.起算时间:
(1)有履行期限:从最后一日起算
(2)分期履行:从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
(3)无履行期限:从送达之日起算
(4)时效中止、中断适用相关规定。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