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资格
(一)法律依据
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设公益诉讼制度。
(二)起诉主体
1.只有人民检察院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2.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三)适用领域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以下领域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2.食品药品安全;
3.国有财产保护;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四)法理说明
1.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对象主要是公权机关。
2.行政诉讼被告为行政机关,属于检察院监督范围,故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当仁不让的起诉地位。
3.行政公益诉讼形成了一种“官告官”的行政诉讼新类型。
二、诉讼程序
(一)前置程序:检察建议(必经程序)
1.人民检察院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2.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二)行政机关的履行与回复期限
1.一般情形: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
2.紧急情形: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在15日内书面回复。
(三)提起诉讼的条件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
1.行政公益诉讼以检察建议为起诉前提。
2.民事公益诉讼以公告为起诉前提。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