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由于我国行政法规范制定主体多元、等级效力不一、数量繁多,法院需要明确哪些规范可以作为适用对象,以及如何取舍、选择。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一)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1.依据的含义: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时,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
2.法律规范冲突的处理:
(1)若调整同一对象的数个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法院应依法送请有权机关处理。
(2)但若依照法律适用规则能够判断和选择应适用的规范,则无需送请。
3.法律适用规则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送请有权机关处理的情形:冲突事项比较重大、有关机关对是否存在冲突有不同意见、应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合法性尚有疑问、按法律适用规则无法确定如何适用。
(二)规章的“参照”适用
1.参照的含义:法院对规章进行参酌和鉴定后,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
2.法院的处理方式:
(1)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注明“参照”二字。
(2)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3.参照与依据的区别:
(1)依据:无条件适用法律、法规。
(2)参照:有条件适用规章,可灵活处理。
4.法院的判断权限:
(1)只能判断规章的合法有效性,不判断其合理适当性。
(2)即使认为规章违法无效,也不得裁判撤销或确认其无效,只能不予适用。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参考”适用
1.参考的含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适当,并在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承认其效力。
2.法院的处理方式:
(1)可在裁判理由中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评述。
(2)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3.与其他规范的区别:
不是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无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4.法院的审查权限:
(1)享有审查权,且比对待规章拥有更大的取舍权力。
(2)发生冲突时,法院不必送请有权机关裁决,可直接决定是否适用。
5.审查内容:
既要审查合法有效性,也要审查合理适当性。
6.司法权的限制:
(1)即使认为文件违法、无效或不合理、不适当,也不得在裁判主文中撤销或确认其无效。
(2)只能在裁判理由中进行评述(“浅层次评价权”)。
(四)司法解释的“援引”
1.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化。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