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手段,主要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两类。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特征
1.强制性:直接对人身或财产施加强制力。
2.依附性: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基础决定”为前提,基础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如罚款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
3.目的的执行性:目的在于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三、行政强制措施
(一)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特征
1.强制性:相对人只能服从,没有选择余地。
2.目的的非惩罚性:为预防、控制或取证,而非惩戒。
3.行为的暂时性:目的实现后应解除。
4.行政性: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实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1.看目的:控制、预防为目的的是强制措施;惩戒为目的的是行政处罚。
2.看行为期限:期限明确的一般为行政处罚;期限不明确、以目的实现为解除条件的是强制措施。
3.看发生阶段:强制措施多出现在行政决定前,行政处罚多出现在决定阶段。
六、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强制约束醉酒者、强制隔离、强制传唤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适用于不动产或不便于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限制使用或转移。
3.扣押财物:将财物移至他处保管,限制占有、使用、处分;包括扣押许可证(注意:扣留许可证为强制措施,暂扣许可证为行政处罚)。
4.冻结存款、汇款:限制金融资产流动,如冻结银行存款、汇款、有价证券。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证据登记保存、价格紧急冻结、交通管制等。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对人身或财产施加强制力,实现义务履行。包括:
(1)划拨存款、汇款:通知金融机构将款项转至国库或财政专户。
(2)拍卖: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财物。
(3)强制拆除、强制处理场所、设施或财物等。
注意:划拨、拍卖所得款项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
2.间接强制执行
对抗性较弱,包括:
(1)代履行: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如代为补种树木)。
(2)执行罚:对逾期不履行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促使其履行。
注意: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并非行政处罚。
技巧:除代履行和执行罚外,其余均为直接强制执行。
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1.法律:可设定所有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冻结的设定权专属法律。
2.行政法规:可设定,须满足:尚未制定法律;属于国务院职权事项;不涉及法律保留措施(人身自由、冻结等)。
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须满足: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地方性事务;仅可设定查封、扣押。
4.其他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仅可对法律已设定的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细化规定,不得扩大。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原因是强制执行具有不可逆性,须严格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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