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规定,职工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工伤认定审查核心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三工”原则,审查重点是“履行工作”职责,不能因用人单位自始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阻却职工被认定为工伤。
二、缴费不是工伤认定的必要前提
即“缴费”≠“权利”!
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不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为必要前提。工伤认定结果应当回归到对职工受事故伤害基本案情事实的审查与梳理工作上。
工伤保险费缴纳与否,只会影响到后续是由社保基金赔付,还是用人单位买单的问题,本质上是无法改变人社工伤认定部门依职权审查认定工伤结果。
三、缴费是公司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初衷是保障员工工伤基本权益,保障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未缴费的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后,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则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五、工伤认定部门应警惕错误工作思维
有个别工伤认定部门工作人员仅基于“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思维,可能以“缴费状态”为前提审查认定工伤,此种思维看似在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实则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予以纠正。
往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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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人民法院报于2024年12月26日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三批)
问题5: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前一直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疑意见:我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认定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责任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利用,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则上不因用人单位缴费原因而阻却职工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自始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只有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地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法定缴费期限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给予了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申请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其非故意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期限等因素进行严格审查,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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