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文物管理罪
(一)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1.行为对象: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而非所有文物。
2.“倒卖”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
(1)牟利目的:只要求行为时具有此目的,不要求实际实现。
(2)不要求“买进+卖出”:出售自己收藏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
盗窃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后出售,构成盗窃罪与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
(二)盗掘古墓葬罪(第328条)
1.“盗掘”的含义:
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本身兼具盗窃与损毁性质。
2.与盗窃罪的关系:
盗掘行为已包含盗窃文物,故不另定盗窃罪,盗掘文物可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盗掘后出售文物的,另构成倒卖文物罪,应与盗掘古墓葬罪并罚。
3.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关系:
盗掘行为已包含损毁文物,故不另定故意损毁文物罪,损毁行为可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二、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1.既遂标准:
行为人组织或运送他人越过国(边)境线即构成既遂。
2.罪数处理规则:
(1)结合犯: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结合,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2)结合犯: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结合,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3)本罪与其他犯罪同时构成时,实行数罪并罚。
三、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1.行为主体:医务人员(特殊主体)。
2.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如误用药物)或不作为(如未及时检查)。
3.主观罪过:过失,属于业务过失,通常为重大过失。
4.结果要求: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二)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1.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1)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构成本罪的实行犯,但可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
(2)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私人诊所等兼职,不构成本罪;若造成严重后果,可构成医疗事故罪。
2.行为表现:非法行医。
(1)本罪为职业犯,要求具有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
不具有反复、持续意思,偶然为他人治病,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即使患者承诺接受治疗,仍可构成非法行医罪。
(3)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的,作为结果加重犯处理,仅定非法行医罪,加重处罚,不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