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税罪
(一)处罚事由的排除待遇
1.该排除处罚事由的待遇仅适用于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
2.不适用于抗税罪(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的行为人。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
(一)基本构成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特殊处理规则
1.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
2.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的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3.该规定属于对想象竞合犯进行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为刑法典中唯一一例。
三、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1.发票类型:指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评价为普通发票。
2.保护法益:发票的公共信用。
3.成立条件:带着非法使用目的,实施虚开行为。虚开行为是该罪的实行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5条)
1.增值税缴纳流程
(1)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进项税额,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
(3)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虚开骗抵税款流程
(1)虚构交易,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支付买票费用。
(2)真实销售产生销项税额。
(3)用虚开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少缴税款。
3.本罪的构成要件(多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极少数说):只要有虚开行为,即成立本罪,虚开完成即既遂。
(2)第二种观点(少数说):带着骗抵税款目的虚开,即成立本罪,虚开完成即既遂。
(3)第三种观点(多数说):虚开行为属于预备行为,骗抵行为是实行行为;骗抵成功造成税收损失为既遂,未成功则为未遂。
(4)若仅虚开未骗抵:
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预备或中止,同时构成虚开发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以虚开发票罪论处。
(5)若虚开时无骗抵目的,事后产生骗抵目的并实施骗抵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不构成本罪的情形
(1)双方相互虚开且已按规定缴纳税款,无骗抵目的。
(2)虚开的发票无抵扣联,仅为虚增业绩等目的。
(3)无骗抵税款目的的其他虚开行为。
5.认识错误
行为人以为自己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虚开的是普通发票,可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6.相关罪名转化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盗窃罪;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定诈骗罪(第2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