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来源:杨世超.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新官不理旧账”违纪行为[J].中国纪检监察,2024,(17):42.学习链接:文末“阅读原文”
学习笔记:
“新官不理旧账”是对该条款违纪行为的形象表述,约束的是新上任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或部门主官的职务行为,防止其任性用权、恣意弄权。
一、常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转任或提任新岗位后,在错误政绩观的支配和影响下,无视岗位职责要求,对历史遗留问题视而不见甚至避而远之,对前任主抓力推的工作做选择变通、搞另起炉灶,热衷于造声势、博名声,以求捞取政治资本。
有的以问题是历史原因为由,不愿担责、不愿下气力解决问题,将问题束之高阁,长期拖着挂着,漠视损害群众利益。
有的不经科学论证,急于标新立异,随意改变已有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导致政策朝令夕改,破坏政府公信力,甚至造成大量烂尾项目、“半拉子”工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增加地方债务风险。
有的不敢担当作为,对其上任前尚未完成的问题整治工作有意回避、不予推进,致使新老问题相互交织,甚至影响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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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把握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对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存在故意“不理”的主观认知。行为人既要明知“旧账”的存在,也要明知“旧账”属于本人的职责范围。
2.客观表现
客观表现为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具体而言,常见表现分为三种类型:
不处理:即将职责范围内的“旧账”束之高阁,长期不予处理。
假处理:即表面上有指示批示,但实际上不贯彻执行、不督促落实。
乱处理:即不调查研究、不研究论证,随意改变原有工作思路、降低工作标准,搞变通、打折扣。
3.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即造成严重损害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两方面危害后果发生其一即可。对于“旧账”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注意:
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学习来源:杨世超.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新官不理旧账”违纪行为[J].中国纪检监察,2024,(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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