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要件
(一)欺骗行为
1.欺骗内容
(1)诈骗罪中的“欺骗”仅限于对事实判断的虚构或隐瞒,不能是对价值评价的欺骗。
(2)事实判断可作真假判断,如“是否单身”“是否已婚”;价值评价如“美丑”“善恶”原则上不构成诈骗。
2.欺骗方式
(1)作为方式:虚构事实。
(2)不作为方式:隐瞒真相,前提是行为人负有告知真相的义务。
(3)告知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职务、契约、先前行为等。
3.欺骗类型
(1)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
(2)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有告知义务的,不作为即可构成诈骗;无告知义务的,单纯维持利用不构成诈骗,但若积极强化则构成诈骗。
4.欺骗程度
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相信的程度,才具有侵犯财产的危险性。
(二)认识错误的产生主体
1.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生认识错误。
2.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等无意思自治能力者,成立盗窃罪。
(三)机器不能成为诈骗对象
1.机器无意思自治能力,不能“被骗”。
2.利用机器出错取财,构成盗窃罪。
(四)处分财物
1.处分行为的表现形式:积极举动(如交付财物);消极静止(如不行使权利);默许(如容忍对方取走财物)。
2.处分行为的效果
(1)必须直接导致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占有。
(2)若行为人仍需另行实施转移占有行为,则不构成诈骗。
(五)遭受损失
1.个别财产说(多数说):算个别的账,看被害人目的是否落空。
2.整体财产说(少数说):算总账,若总体不吃亏则不构成损失。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两角关系)
(一)客观处分行为
诈骗罪:被害人自己实施转移占有。
盗窃罪:犯罪人自行实施转移占有。
(二)主观处分意识
被害人必须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若未意识到财物存在,则无处分意识,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判断方法:
1.种类错误→定盗窃罪
被害人误以为是一种财物,实际上是另一种财物。
2.数量错误
(1)整体处分(论斤卖)→定诈骗罪
(2)单个处分(论个卖):意识到财物存在→定诈骗罪;未意识到财物存在→定盗窃罪。
3.处分资金
要求被害人意识到具体金额,否则构成盗窃罪。
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三角关系)
(一)基本结构
两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受害人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受害人
(二)区分标准
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有→三角诈骗,定诈骗罪,无→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四、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分
(一)借用手机类案件
(二)调包类案件
(三)快递类案件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