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若行为人基于合法的请求权行使权利,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权的存在需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客观要件:恐吓行为
1.行为模式: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2.“以恶害相通告”的理解:恶害可以是违法内容,也可以是合法内容(如告发犯罪)。若行为人未以恶害相通告,则不构成恐吓行为。
3.“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理解:恶害内容须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若对方不相信恶害内容,则不构成恐吓行为。
(三)既遂条件
1.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2.行为人取得财物。
3.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
若对方并非因恐惧而交付财物,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一)抢劫罪的“三个当场性”
1.胁迫手段的两个当场性:威胁当场施加暴力(若不给钱,即施暴)。要求当场给钱,胁迫行为与取财行为在时间上紧密联系。
2.暴力手段的一个当场性: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时间上紧密联系。
(二)区分要点
1.若被害人“有得选,最好给”,通常为敲诈勒索罪。
2.若被害人“没得选,只好给”,通常为抢劫罪。
3.抢劫罪要求胁迫或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不要求发生在同一空间。
三、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
(一)判断标准
1.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若行为人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客观上是否实施恐吓行为:
若行为属正当行使权利,即使手段不当,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请求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请求数额存在争议的,多数说认为不构成非法占有目的。
2.若无请求权基础,或请求内容无法律依据,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一)相同点
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意思处分财物。
(二)不同点
诈骗罪: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被骗)。
敲诈勒索罪: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被迫)。
(三)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的竞合
1.若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既是虚假的,又让人恐惧,则同时触犯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构成想象竞合。
2.处理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四)敲诈勒索与编造恐吓信息型诈骗的区分
判断焦点:被害人对谁产生恐惧心理?对行为人产生恐惧→构成敲诈勒索罪。对“第三人”产生恐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可能构成诈骗罪。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