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行政法之【诉讼参加人】
行政法这个科目杂而不乱,不是因为本身像民诉和刑诉那样可以一步步向前推进,顺着逻辑自己也能推导出来,而是老师们把原本复杂而无头绪的知识点,用一条有生命力的线串联起来了,形成了有血有肉的体系框架。在法考这个圈子里呆过,就会晓得什么是“考试圈里的细糠”。你一定知道这句话: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考试这个事儿也一样,这些年参加过的考试和培训数十场,直到入坑法考这个圈子,才发现什么是培训界的天花板。精讲、真题、背诵三轮公开课全免费也就算了,课程质量比买过的其他考试类课件不知甩了多少条街。老师们对于知识点的讲解循序渐进,具有诱导性将你拉进他的课程体系里,当你快要放弃时总有一个声音在你耳边响起,坚持下去,你可以的。是啊,选择了,就一定要坚持下去,不留遗憾!行政法是个入门难,但一旦入门后会觉得比其他科目都简单,是因为我们生活工作中或多或少都有接触,只是没有系统的认识。比如:出生领取的出生证明、上学毕业证、结婚证、考试合格证、骑红灯被处罚等等这些都是行政法的范围。行政法的设立是为“控权保民”,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利来保障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中诉讼参加人,说简单但又是这个科目的难点重点,客观题主观题从不缺席。简单是因为,原告一定是“民”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民”),而被告则一定是“官”即行政机关(政府以及政府下属部门,不包括司法机关即检察院、法院、监察机关)。当行政机关对“民”做出一个行政行为,只要“民”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便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规定需要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直接受到侵害的“民”为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但也可能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为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是否也具有原告资格?第一步,判断第三人是否可以诉原告,若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若不能,则可以。第二步,第三人与原告利益冲突,且与该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有利益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法院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为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其实最难的,还是被告的确定。因为行政机关上下级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且A机关与B机关可能存在职责交叉、配合、协助等等,还有些机关越权作出的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取得行政权的机关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接受委托而作出的行政行为。那么,“民”到底告哪个行政机关,这是个头疼的问题。好在,行政法的初衷就是侧重于保障民的合法权益,且这些年各地出台了相当多的政策,要求行政机关“高效便民”,又如“最多跑一次”,民不知法是常态,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解释、说明。而生活中,老百姓总是对行政机关有所忌惮,有惧“官”情节,怕问多了人家不高兴,找碴,分分钟拿捏你个“民”。在当下网络如此发达,自媒体随时一个反手投诉、举报,只要你的行为合理合法,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等违法行为做好取证,且敢于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都不是什么难事。所以,什么诉讼参加人,到底怎么确定,普通百姓不懂并不是什么事儿,法院通常有释明的义务,告诉你该告谁,你只需变更就行。真正要做好的是一颗敢于说不的心态,对抗不公正、不合理、滥权、懒政,只有更多的人加入这个行列,法治政府才能更进一步,才能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