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的定义
绑架罪,是指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用强制手段实力控制人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行为一与行为二
行为一:绑架行为(实力控制人质)
行为二: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
理论争议:
少数说(复合行为犯):需同时实施行为一和行为二,才构成既遂。
多数说(单一行为犯):仅实施行为一即构成既遂,但行为一必须具有目的二(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
(二)目的二
指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常见为勒索财物,也可为其他不法要求。
目的二的存在是绑架罪与其他相似罪名的关键区分点。
(三)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1.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有目的二
非法拘禁罪:无目的二
绑架罪可包容评价为非法拘禁罪,属法条竞合。
2.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绑架罪:向第三人勒索财物
拐卖罪:以出卖为目的
3.与抢劫罪的区别
绑架罪:向第三人勒索财物
抢劫罪:向被绑者本人勒索财物
(四)成立条件
1.具有目的二(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2.对合格的人质实施实力控制
3.人质应为从行为时、一般人角度看,会使第三人产生担忧的人
(五)既遂条件
实际控制了合格的人质即可,不要求实际提出要求或取得财物。
若控制的不是合格人质,则成立未遂,可能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
三、《刑法》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一)条文性质
属注意规定,非法律拟制。
因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绑架罪,而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二)行为方式
1.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2.拘禁债务人,向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亲属索债,若向其他亲友索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绑架罪
3.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三)债务的认定
包括合法债务及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赔偿等),若形式上索债但无事实依据,实质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绑架罪
四、《刑法》第239条第2款:绑架+杀害或伤害
(一)绑架+杀害(结合犯)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杀害时间:从绑架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若人质已释放后杀害,不适用该款,应数罪并罚
(二)绑架+伤害(结合犯)
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要求:客观上可能造成重伤,主观上对重伤为故意,对死亡为过失
伤害时间:从绑架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若伤害行为本身是实力控制的手段,仍可认定为加重处罚情形
(三)伤害行为的性质
1.非实行行为:如勒索失败后泄愤伤人,属于结合犯
2.实行行为:如控制过程中故意伤人,属于结果加重犯
五、共犯模型
模型1:帮助非犯罪行为(如做饭),不构成绑架罪的承继共犯。
模型2:帮助看押人质,构成绑架罪的承继共犯(绑架罪为继续犯)。
模型3:被欺骗而参与看押,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成立共犯;对甲定绑架罪,对乙定非法拘禁罪。
模型4:参与杀人,不构成绑架罪的承继共犯,在故意杀人罪范围内成立共犯;对甲定绑架罪(加重处罚),对乙定故意杀人罪。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