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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监管、征税、申报要求和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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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82号)第二十三条 海关开展复核,应当提前通知企业,并参照认证程序实施。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简化复核程序。】海关关总署将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高级认证企业简易复核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如下是小编的学习笔记,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要点:
1、适用对象
2、适用条件
3、实施
4、终止条件

1、适用对象
虽然在282号令里没有明确,但是征求意见稿界定了范围是“高级认证企业”,那就意味着认证企业不适用简易复核程序。


2、适用简易复核程序的条件
条件A:海关信用管理系统信用评估 这个应该是之前海关企业信用分的海关端口,建议可以开放企业端口,以便企业可以根据信用评估状况动态变化和风险点及时自纠自正。 条件B:复核期间,未正在被海关实施稽查、风险类核查以及因涉嫌违法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条件C:1年内未发生如下事项 C1、未被海关行政处罚 例外情况【282号令第四十四条(一)海关对企业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二)海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C2、未被海关实施稽查、核查,或者稽查、核查结论为未发现海关认定的实质性问题 |

3、实施
条件A优秀+B+C=海关不开展实地复核,直接制发通过复核决定书
条件A良好+B+C=实地复核内容:对影响企业信用评估状况所涉及的认证标准项、上次认证或复核的“基本达标”项,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决定。
小编认为,如果不满足条件B和C,海关信用状况也很难达到良好和优秀,其实这3个条件是相辅相成的。
对于过程管控很精准的优质高认企业极大简化了繁琐的复核程序,达到了越守法越便利的效果和目的。

4、终止简易复核条件
4.1 简易复核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适用简易复核条件的
4.2 简易复核过程中,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复核结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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