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具有深厚法理基础,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由法条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 专属性、排他性:只有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有权行使,教育局、商务厅等机关无权行使。
2. 职权分工明确:公检法各司其职,不得越权。
3. 依法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
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程序违法后果
(1)一审程序违法→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取证无效
3. 程序法定原则(两层含义)
(1)立法原则:法律预先制定,有法可依
(2)司法原则: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案
4. 世界通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适用程序法定原则(判例也是法)。
【举例】关于程序法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 原因:体现立法原则,先立法后守法。 B 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 原因: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适用。 C 英美法系实行判例制度,不实行程序法定 × 原因:英美法系判例属于法律,同样适用程序法定。 D 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 原因:体现程序法定的司法含义。 |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 独立主体:机关独立,非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2. 独立对象: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但接受党的领导、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3. 上下级关系
(1)法院:监督与被监督→单个法院可独立行使职权
(2)检察院:领导与被领导→检察系统整体独立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 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不推诿。
2. 互相配合:程序衔接、相互支持。
3. 互相制约:检察院监督侦查,法院监督侦查与起诉。
【举例】 1. 侦查阶段嫌疑人拒不认罪,移送起诉后检察院继续开展认罪认罚→体现分工+配合。 2.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不体现该原则 原因:属于法院内部监督,不是公检法之间关系。 3. 司法局派驻值班律师→不体现该原则 原因:主体不是公检法。 |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 监督阶段:全阶段贯穿(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2. 监督方式:建议、通知,不使用决定、命令。
3. 监督对象:公安、法院,不监督监委会。
4. 监督时间:立案后才可监督,立案前不得介入指导。
【举例】 1.立案后检察院可介入侦查指导→可以 2.立案前请检察院介入指导办案→不行 3.检察院主动介入监委会调查→不行(监委会邀请才可) |
七、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
口诀:人地两宜,翻译连通
1. 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
2. 办案机关使用当地通用语言。
3. 语言不通必须提供翻译。
【举例】 1. 汉族人在拉萨抢劫,拉萨警方应当用汉语讯问× 原因:“应当”绝对化,拉萨可使用藏语,只需提供翻译。 2. 少数民族证人,法官应当用少数民族语言询问× 原因:需使用办案地区通用语言,并非必须使用民族语言。 |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 辩护权是核心权利,不得剥夺、限制。
2. 保障义务主体:公检法,其他机关无义务。
3. 辩护权≠法律援助权(仅特定对象免费)。
【举例】 A 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剥夺辩护权 √ 原因:辩护权是根本权利,不可剥夺。 B 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 原因:法律援助仅适用于特定对象,不是全覆盖。 C 任何机关都有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原因:仅公检法负有保障义务,非所有机关。 D 辩护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原因:不仅形式合法,更要实质保障。 |
九、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1. 法院专属定罪权:只有法院有权定罪。
2. 我国无立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体现无罪推定精神。
3. 称谓区分
(1)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
(2)提起公诉后:被告人
4. 举证责任:控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5. 疑罪从无: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无罪。
6. 法院专属定罪权 ≠ 疑罪从无:不可互相推导。
【举例】 A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静默,不能推定有罪√ 原因:体现无罪推定精神。 B 提起公诉前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为被告人√ 原因:以检察院提起公诉为时间节点。 C 证据的收集只能来源于嫌疑人、被告人× 原因:证据来源多样,表述绝对化。 D 只有法院有定罪权,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原因:法院专属定罪,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
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
2. 核心: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
3.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举例】 A 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 B 核心在于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C 诉讼参与人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 D 保障受犯罪侵害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是重要内容× 原因:公诉案件被害人无起诉权、无上诉权,仅有申请抗诉权。 |
十一、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1. 适用阶段:全阶段适用(侦查、起诉、审判)。
2. 适用范围:所有案件均可适用。
3. 认罪认定
(1)认事实,不认罪名不影响认罪认定。
(2)对个别情节、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认罪。
(3)一人犯数罪,只认部分→全案不认定认罪认罚,但认罪部分可按坦白从轻。
4. 认罚认定
(1)有能力赔而不赔、串供、毁证→不认罚。
(2)想赔但客观未赔偿→仍可认罚从宽(幅度酌减)。
5. 程序适用: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简易程序,不是应当。
6. 从宽规则
(1)可以从宽,不是应当从宽。
(2)仅量刑从宽,不定罪从宽。
(3)在押嫌疑人认罪认罚→必须羁押必要性审查。
(4)不重复评价:认罪认罚、自首、坦白可分别评价,不得重复评价。
7. 被害人意见:应当听取,但不影响从宽。
8. 社会调查
(1)针对:管制、缓刑(非监禁刑)。
(2)主体: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
(3)公安:只能委托,不可自行调查。
(4)检察院、法院:可委托,可自行调查。
(5)评估报告:仅为参考,法院可独立裁判。
【举例】 1. 在极端重大刑事案件中,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原因:所有案件均可适用。 2. 认罪认罚仅适用于审判阶段× 原因:全阶段适用。 3. 认罪认罚就应当不予逮捕 × 原因:可以尽量非羁押,但不是绝对不逮捕。 4. 认罪认罚应当适用速裁程序× 原因:是“可以”,不是“应当”。 5.一人犯数罪只认一罪,全案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也不得从宽× 原因:全案不适用认罪认罚,但认罪部分可按坦白从轻。 6.对极端严重犯罪,即使认罪认罚也可不从宽 √ 原因:是“可以从宽”,而非“应当”。 7.认罪认罚仅适用于某一诉讼阶段 × 原因:全阶段适用。 8.审判阶段翻供不认罪,不能适用从宽 √ 原因:最终态度以审判阶段为准。 |
十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6条)
口诀:显、时、特、告、死
1. 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 时:已过追诉时效。
3. 特: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4. 告:告诉才处理,不告诉或撤回告诉。
5. 死: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关键区分】
(1)情节显著轻微(无罪):盗窃<1000元、轻微伤
(2)犯罪情节轻微(有罪):盗窃≥1000元、轻伤
【不同阶段处理】
1.立案阶段:不立案
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不起诉
4.审判阶段:
(1)显著轻微→判决无罪
(2)时、特、告、死→终止审理
【外延范围】
1.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2.附条件不起诉考验合格
3.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
4.重大立功/国家重大利益
1.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职务行为(好人)
2. 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诉)
3. 证据不足(存疑不诉)
【举例】下列体现刑诉法第16条的是: A 盗窃400元,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原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B 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 × 原因:属于酌定不起诉,不属于第16条。 C 无非法占有目的,法院判无罪 × 原因:无犯罪事实,属于“好人”情形。 D 证据不足,检察院不起诉 × 原因:存疑不起诉,不属于第16条。 |
十三、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 国籍不明→按无国籍人处理。
2. 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可能无期、死刑除外)。
3. 不承认外国法院刑事判决。
4. 裁判依据:只适用我国刑法、刑诉法,不援引国际条约。
5. 语言文字:中文本有效,译文无公章、无效力。
6. 拒绝翻译:必须出具书面声明。
7. 委托律师:必须是中国执业律师;近亲属可为辩护人,可外籍。
8. 司法协助:各找各妈(公安→公安部、检察院→最高检、法院→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