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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运用监督执纪第一、二种形态,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运用监督执纪第三、四种形态。实践中,监督检查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需要给予重处分的,大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重复占用了办案资源、影响了办案效率。监督检查部门能否办理重处分案件,党规党纪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监督检查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出现重处分的三种情况分析
第一种: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经过核查确定审查对象存在一般违纪问题,但具有特殊情节,需要给予重处分。
第二种:在对涉嫌一般违纪或者一般性职务违法问题线索深入核查后发现,审查调查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可能给予重处分。
第三种: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关于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办理一定类型重处分案件的依据
笔者认为,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办理一定类型的重处分案件,主要依据有以下三点:
1.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
可见,法规规定中存在监督检查部门办理重处分案件的情形。
2.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一些重处分案件并不违背部门分设的立法立规原意
地市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并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主要目的是分解权力、形成内部制约和强化监督职能。因此,监督检查部门在办理重处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能否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是否影响监督检查部门开展日常监督。
笔者认为,一般违纪问题、一般性职务违法问题,如存在加重情节需要给予重处分的,原则上应当按程序报批指定审查调查部门办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不影响日常监督工作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也可由监督检查部门继续办理。
3.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一些重处分案件有利于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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