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读书笔记写于2017年。当时对“人民公社”充满了好奇。刚好读到《产权与政治》《城乡中国》《传统十论》三本书,里面都讲到了“人民公社”这段历史,所以就记录了一点笔记。其实这段历史对于我理解《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这本书也有一定的帮助,因为这段历史和土改、村集体这些概念密切相关。
当时写完这篇读书笔记后充满了雄心壮志,想着下一篇要写关于“土地财政”相关的读后感,都快9年过去了,我也没写“下一篇”。果然人要先做再说,不能先说再做,很容易食言。把当时的笔记分享上来回顾一下~
以下为2017年读书笔记
新中国建立以后有几段后来很著名但是又很政治敏感的历史时期或者历史事件,比如,大跃进,三年灾害,人民公社时期,文革十年,80年代学生运动等等,其实对我来说这些都是很陌生的。
可能文革会知道的稍微多一些,像严歌苓的很多小说都改成了很有名的电视剧或者电影,还有《霸王别姬》这样的伟大电影,都让我对这段模糊的历史稍微有了一些感性的认识。
大跃进的话,因为好像引起的社会矛盾很尖锐所以倒是也经常见诸文章,三年灾害也因为具有天灾还是人祸的争议所以倒是也经常能看见相关论点,但是对这个人民公社,我好像不管是对概念还是对这个历史时期发生的事情都知之甚少,脑海里貌似只有“吃大锅饭”这一个概念。
是因为它作为一个当时的基层单位所以不去关注政治就很少能看到相关文章?还是说人民公社时期的这段历史无大功无大过,没有像别的历史时期或者历史事件一样能引起普通人的关注?而且它在新中国成立的68年里占到了25年(1958年-1984年)之久,后来是什么原因又撤销了呢?
很好奇,所以做了一点点的学习,发现这段历史其实有很多有意思的点。这个没有褒贬的含义,我只是觉得这段历史其实也能折射出很多关于规划的论点。
一、人民公社推进的时间线
首先梳理一下关于人民公社运动源起的的时间线,看看大体上人民公社是怎么推进的。我觉得得从土改说起。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第30条写道:“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也就是说,土改完成后,农村的土地,包括生产性和生活性的土地,都是农民私有的。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1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
土改在1953年春完成,同年4月份,政务院下发了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即“由于城市建设尚在开始,劳动力需用有限,农民盲目入城的结果,在城市,使失业人口增加,造成处理上的困难;在农村,则又因劳动力的减少,使春耕播种大受影响,造成农业生产商的损失。”同年也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在1954年3月份内务部和劳动部又下发了《关于继续贯彻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也就是说,政府一方面是劝止农民进城,另一方面在农村又发展农业合作社。
与此同时,1953年3月,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局的报告说:“农民协会,土改后已无新的任务,逐渐流于形式,但它对农民之良好影响尚在,故因暂存,待土改复查和土登评产全部完毕及互助组占绝对优势后,再行取消。目前农会的任务,主要的应是帮助政府推动生产。”不久中央便正式决定在全国取消农会。同年10月,统购统销正式出台,这是集体化最重要的逻辑前提。
195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提出了“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土地、耕畜、农具等)公有化”,的原则,但是规定社员有“退社的自由。”明确“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但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又规定社员入社的生产资料不再分红,大家全靠劳动吃饭。从1953年春土改完成后到1956这三年的时间里,实际上就是把原来农民私有的土地集体化了。这个阶段算是为人民公社的形成提供了土地制度上的可能性。
应该说,到1956年,还没有那么极端的“左倾”,1956年中共八大陈云还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构想。但是1956年发生的工人罢工、学生罢课、农民罢社的“三罢”还有当时国际上的“波匈事件”都给当时还不稳定的国家上层建筑带了了紧张之感。尤其是在“整风运动”初期民主党派提出“下桥运动”“轮流坐庄“”两院制“以后,本来党内整风就变成了”整右“运动。1957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宣布了“农业大规模运动决定”,同年10月公布12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以反右倾为基调,要求发展“运动型”农业。所以在整风运动过后,非但没有达到毛主席倡导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而且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了,导致原本星星之火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思想瞬间熄灭。所以1956年到1958年,实际上算是为人民公社的形成提供了思想上的可能性。
1957年11月,毛泽东赴莫斯科开会。赫鲁晓夫在会上提出,要用15年的时间赶上和超过美国。作为当时苏联的同盟国,毛泽东则表示,“(钢铁产量)十五年赶上英国。”12月份,刘少奇向全国宣布,中国要在15年内在钢铁和重工业方面赶上英国。毛泽东说“我们要好好干五十年,把工业建起来,要有美国那样多的钢铁”——这也是很著名的“十五年赶英超美”。为实现这一梦想,“大跃进”在全国全面展开。这也是中央积极推行人民公社的一个重要政治因素。
1958年3月召开了成都会议,号称“并大社”之会,会后中共中央于3月30日发布“并大社”指示——《关于把小型的农业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发动了后来称为公社化的运动。至此,中国农村就进入了人民公社时代。
总的来说人民公社的推进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49年10月至1953年的农业互助组阶段,这个阶段的特征是,互助组建立在农民自愿和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国家权力强制色彩淡,土地属于农民私有;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的初级农业合作社阶段,这个阶段的特征是,农民以土地作股入社,由村社统一经营,统一按土地股、劳动和其他投入进行分配,也就是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原始的所有权演变为对股份的持有权、参与利益分配的权利;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的高级农业合作社阶段,这个阶段的特征是,社员除了保留自留地(占土地的5%)的使用权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都实现了集体化,私有产权基本消失,各项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都归集体。取消了农民按照土地股权和其他财产投入取得报酬的制度,实施集中劳动,劳动成为农民获得收入的唯一根据,也就是只有按劳分配。
所以可以说,互助组联合了农民的生产活动,初级社归并了农民的主要财产,高级社消灭了土地和牲畜的分红,人民公社则是在更大范围内推行了公有化。
二、人民公社背后的政治和社会逻辑
网上之前有争论,探讨人民公社究竟是自下而上的还是自上而下的。其实我觉得他们探讨的“人民公社“可能不是绝对相同的概念。当时在农村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结社,是以农民的自我意志为转移的。但是一旦政治上推波助澜了,农民的很多自由就被限制了。结社可能是自下而上的,但”人民公社“一定就是自上而下的结果了。
那这里有一个疑问,1953年土改结束农民的土地刚刚私有,农民好不容易得到了共产党发动农民群众时候允诺下的土地所有,为什么后来的全盘集体化进行的这么顺利呢?这里可以引用秦晖先生在《传统十论》里面提到的“公社之谜”,也就是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会比俄国的村社农民更易于被集体化,或者说,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会比“公有”的俄国村社社员更适宜成为“集体化”的土壤。
我们的全盘集体化也是跟苏联老大哥学来的,但是苏联再全盘集体化之前就有农村村社这样的制度传统,但中国并没有这样的传统村社可以利用。而且苏联当时全盘集体化的时候甚至还动用了正规红军,但中国只是在1956年发生了规模不大的农潮,并没有出现苏联那里遭遇的困难。
摘录书中的一段话作为中国农民更易于被集体化的事实依据——“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当年苏联为了迫使俄国农民——土地共有的传统村社社员接受集体化,曾付出了惨烈的代价:逮捕、流放了上百万的‘富农’;出动成师的正规红军和飞机大炮镇压农民反抗……‘全盘集体化运动’费时四年,而在农民被迫进入集体农社时,他们杀掉了半数以上的牲畜“。”集体化在中国遇到的阻力就小得多。中国农民抵制集体化的高潮发生在1956年的高级社时期……浙江是全国农潮最严重的省份,宁波专区有5%社员退社,想退社而未遂的达20%,为全国之冠……但这些农潮若与苏联相比就小得多……这些规模不仅无法与苏联相比,而且也没有动用过正规军。1956年农潮之后到1968年公社化时,农民就再未发生反抗之风。“
秦晖先生从“共同体本位“的角度进行了解释。他认为传统的中国社会,其实是一个”大共同体本位“的社会,中国农民的“小私有”是在大共同体本位下的“小私有”,也就是说,在压抑个性的“共同体“或者”统一体“中,”小共同体“的缺乏,并非意味着个性的发育,反而是”大共同体“膨胀的结果。在”大共同体“本位下,个人只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个人本身就是“共同体的财产“,因缺乏自治纽带(或者说村社传统)似乎更为私有化的”小农“,更容易受制于国家的土地统制——不管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集权专制,还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权架构下(比如曹魏屯田、西晋占田、北朝隋唐均田、清初圈占旗地等等)。
传统的西欧,是一个“小共同体本位“的社会,个人依附于采邑(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是中世纪在西欧实施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村社、教区、行会或者家族等传统小共同体,个性的发展受到压制。
而传统的俄罗斯是一个“多元共同体本位“社会。俄国传统的村社不是像中国那样是由国家对”编户齐民“实行官僚式管理的产物,它其实是一种虽然由国家控制,但是依然有相当自治性的”小共同体“。这种小共同体过去曾经抵制了斯托雷平改革(俄国首相P.А.斯托雷平在1906~1911年推行的、旨在摧毁村社制度、扶植富农经济的土地改革)的个体化势力,在面对大共同体的一元化势力的时候也起着抵制作用——这种不同的共同体本位使得同样是在面对集体化运动的时候,苏共的农村组织不仅没有成为运动的原动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同化于农民来抵制集体化。和中共在集体化的过程中不断膨胀农村组织相反,苏共在集体化的过程中一直在不断清洗它的农村组织。
所以可以看到,俄国的集体化,不光是在经济上从公有私耕变为了公有公耕,更是从文化上经历了从“多元共同体本位“下的”小共同体”自治转向“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的剧变。但是中国的集体化,在经济上看起来是从“一小二私”到“一大二公”的剧变,但在文化上实际上并不是“反传统”,反而依旧是大共同体本位的强化。所以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会比“公有”的俄国村社社员更适宜成为“集体化”的土壤呢?因为在中国农村是大共同体本位下的“小私有”,而俄国村社是“小共同体”纽带下的“集体化”。
这里也会对我们有一些启示。秦晖先生认为,现代化过程本质就是人身依附的共同体社会向个性自由的公民社会转变的过程。但在不同的民族,压抑公民个性和个人权利的传统共同体结构是不一样的,所以公民权利的成长过程也会不同。比如在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欧,当公民个人权利的力量还很弱小的时候曾经出现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当公民权利成长起来后,才与王权决裂并开创公民国家。那在大共同体本位下的中国,公民权利的发展障碍主要来自于“王权”本身,所以现代化进程可能会采取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的路径。
但是人民公社虽然是一种集体,或者看似小共同体,但维系这个集体的纽带是政治,而不是经济或者宗族约束,因此这样的集体并没有足够的抵御外来风险和强权的能力,依旧被大共同体所支配。其实现在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个集体,也是大共同体支配下的集体,维系这个集体的,依旧是政治。
三、人民公社的终结
人民公社在中国存在了25年,虽然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基本消除了土地私有权,但有调查表明,早在1956年下半年,浙江永嘉县就出现了包产到户。三年困难时期尤其是1962年中国共产党的七千人大会(党在执政后召开的一次空前规模的总结经验大会。会上,发扬了民主,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初步总结了1958年刘少奇成为国家主席后,"大跃进"发生的经验教训。这次会议对于统一全党思想,提高认识和纠正工作中发生的"左"的错误,起了积极的作用)以后,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关系得到逐步调整。在农村,在原来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以生产队为单位后,农民的积极性有了较大提高,“包产到户”在很多地方自发地发展起来。
1962年7月份,邓子恢在中央党校作挂标语农业问题报告时,就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做法,但是在1962年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邓子恢收到了毛泽东严厉的批评,被认为是刮“单干风”。
1978年之后的“包产到户”是自发的土地革命,是农民被逼无奈为了解决现实生存需求而进行的选择和尝试。事实上,最先搞家庭联产承保责任制的不是小岗村,但因为小岗村的村民写血书、互相担保等等,虽然不是最早的,但是名气是最大的。从全国来看,所有生产队中只有1.02%转向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0年,有14.4%的生产队发生了转变。到1984年,就有99%以上的生产队采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就标志着在中国持续25年之久的合作社体制的崩塌。
而在人民公社持续的这25年,政府不仅通过政策指令限制农民的自由迁徙,同时也发动了大规模的“知青下乡”运动。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登记办法区分了城市和农村。城市由派出所管,农村由生产合作社管。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1961年国家动员2000万城里人回乡(1960年中苏关系恶化,中国被孤立;1962-1979年全国有1700多万知识青年被下放到农村,在知情下乡运动一千,就已有约2600万城镇人口被下放到农村,累计近4000万青年下乡锻炼)——真实原因是政府无法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城镇化历史上的第一个转折点——1949-1961年,总人口增量1.17亿,其中城镇人口0.7亿(非农口径人口0.3亿)。总人口增幅29%,城镇人口增幅120%,城镇人口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可以做个对比就是1978年至2015年,城镇人口年均增长1.03个百分点。
1963年,依据是否吃商品粮,划分为农业户口(乡)和非农户口(城)。城乡户口就此有差别,包括食物供给(粮票),就业招工,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婚姻等方面。
1975年修宪之后删除自由迁徙权(尽管1954年的宪法写入了自由迁徙权,但我们也能看到实际上中央的各种政策反而是一直在限制自由迁徙)。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有1000多万知青反城,同时由于城市里没有足够的工作岗位,小商小贩兴起。1980年代初期,开始允许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市场经济萌芽。1979年个体户约31万户,1980年增长到81万户,1982年是2261万户。同时逐步放宽户籍限制。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定》——“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至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3年开始取消人民公社制度,恢复了乡体制。1983年由54352个人民公社转型而建立了85514个乡;经过乡镇合并和撤乡建镇等调整,到1990年底减少到44397个。此外,区公所的数量也有所减少,由5909个减少到3438个。
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取消,1984年也进行了户口改革,开始允许有经营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进集镇落户,公安部门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此后1984-1990年,全国有近500万农民落入城镇自理口粮户口)。
与此同时,1984年小城镇开始了进一步的探索——乡镇企业的探索。在1984年以前人民公社制度下,一般都叫做村社企业,而且主要是建立在把它作为农业的附属产业上的,并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比如“三就地”的地域限制——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还有只允许公社、大队办企业,不允许社员个人联户办和户办等。这导致乡镇企业的发展十分的缓慢。在1980年代初期,随着人民公社的逐渐取消,户口制度的进一步宽松,以及法律对于个体经济的认可,乡镇企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虽然不快,也为之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城镇化水平来看,1963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的15年间,农村人口增长速度较快,但城镇化率几乎没有变化,保持在17.5%左右。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到1988年,中国的农村人口在这段时期内几乎保持不变(可以推测,应该是农村生产效率提高,因此自然增长人数与离开农村人数相抵),城镇化率增速较快,平均每年增长0.74个百分点。
中国农村人口峰值和城镇化率折现最近一次大的拐点都发生在1995年左右,可以推测,这应该是80年代末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和1993年分税制双重作用下——也即土地财政带来的结果。关于土地财政,希望我也能有动力写出下一篇读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