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三大入门逻辑(321结构)
(一)三层法规体系
1. 第一层: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
国家基本法律,共300多条
规定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的完整程序
内容笼统、抽象,操作性不足
2. 第二层:一般法规(三大核心司法解释)
对刑诉法的细化,解决实操问题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范侦查、执行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规则):规范审查起诉、批捕、法律监督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刑诉解释):规范一审、二审、审判
3. 第三层:专项法规
【举例】海上犯罪、电子数据取证、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人民陪审员法等
(二)两类诉讼主体(公权主体 + 私权主体)
1. 公权主体(国家专门机关)
(1)公安:侦查、抓人
(2)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
(3)法院:审判、裁判
2. 私权主体(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无直接利害,仅辅助诉讼):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三)一条办案流水线(程序主线)
1. 公诉案件(重点):立案 → 侦查 → 起诉 → 审判 → 执行
(1)公安:立案、侦查
(2)检察院: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
(4)最后执行
2. 自诉案件(⭐️了解,1-2分)
(1)亲告罪、轻微刑事案件(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
(2)程序:自诉人起诉 → 法院立案 → 审判 → 执行
(3)无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环节
3. 贯穿全流程的通用制度: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全流程适用)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考点)
1.定义:包含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法律文件
2.常考范围:宪法、刑诉法典、律师法、刑法、监察法、监狱法、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
3.只要包含刑诉程序内容,即为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必考点,工具价值 vs 独立价值)
1. 工具价值(程序服务于实体)
(1)为刑法实现提供组织、程序、证据保障
(2)帮助查清事实、定罪量刑
2. 独立价值(程序自身的正义)
(1)程序公正本身就是公正,可超越实体公正
(2)程序违法,即便实体正确,也必须撤销、发回重审
3. 做题秒杀技巧(技术流)
(一)考试模式:“因为…所以…” 或 “某一制度”
(二)判断标准:
(1)看原因/制度属于程序法(刑诉)还是实体法(刑法)
(2)程序=全价值(既体现工具,也体现独立)
(3)实体=无价值(既不体现工具,也不体现独立)
【案例】 1. 因非法证据排除 → 不起诉 排非是刑诉程序 → 体现独立价值 ✅ 2. 因立功 → 从轻量刑 立功是刑法实体 → 无价值 ❌ 3. 超过追诉时效 → 不立案 追诉时效是刑法实体 → 无价值 ❌ 4. 上诉不加刑 上诉是刑诉程序 → 体现独立价值 ✅ |
四、尊重与保障人权(核心原则)
1. 保障对象:全体诉讼参与人,不是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重要区分:
(1)错误表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只保护嫌疑人
(2)正确表述✅:优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因其权利最容易受侵害,更紧急,但不代表更高贵)
五、刑事诉讼基本理念(三对并重)
1. 惩罚犯罪 + 保障人权:并重
2. 实体公正 + 程序公正:并重
(1)实体:事实清楚、定罪准确
(2)程序:过程合法、公开、公正
3. 公正 + 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重要细节】
1.程序违法≠一律排除证据:
非法证据(严重违法):必须排除
瑕疵证据(轻微违法):可补正、合理解释后使用
2.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提高效率,但不削弱程序约束作用
六、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
1. 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权依法行使
2. 公正:核心价值,体现为比例原则(强制措施轻重与危险性匹配)
3. 效益:效率+效果
4. 关系:相互融通
(1)工具价值 & 独立价值 均体现秩序、公正、效益
(2)不存在“只体现工具,不体现独立”的情况
七、刑事诉讼目的(⭐️了解)
1.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实体优先、程序次要,易导致刑讯逼供(摒弃)
2.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既要查清事实,也要防止冤枉无辜(合理)
3. 正当程序主义:严格按程序办案
八、刑事诉讼构造(第一章最重要考点)
1. 构造定义:控、辩、审三方的地位、关系、结构
2. 逻辑关系: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禁止表述:价值直接决定构造)
3. 完整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
(1)审判阶段:控、辩、审三方齐全
(2)侦查、审查起诉:只有控、辩关系,无审判职能
4. 三大诉讼职能
(1)控诉:检察院、自诉人、被害人(辅助控诉)
(2)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3)审判:法院
(4)无职能主体: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仅客观陈述,不偏向控/辩)
5. 世界三大诉讼构造
(1)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控辩推动庭审,法官消极中立
(2) 职权主义(大陆法系:德、法):法官主导庭审、指挥诉讼
(3) 混合式(特指:日本、意大利)
先学职权主义,后吸收当事人主义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
6. 我国诉讼构造:控辩式
(1)法官居中裁判、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
(2)可吸收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色彩,但不叫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3)公诉、自诉案件均适用控辩式
九、控审分离(⭐️本章最难考点)
(一)核心规则
1. 控 = 求刑(请求定罪量刑)
监督≠控诉(抗诉是监督,不是控诉)
2. 审 = 独立审判 + 不告不理
(1)独立审判:法院可改变罪名(同一事实内)
(2)不告不理:告什么审什么,无起诉则无审判
3. 分离要求
(1)控、审各司其职,互不干涉
(2)只能建议,不能命令/决定对方
(二)典型判断
1. 检察院建议量刑3年 → 属于求刑,体现控审分离 ✅
2. 检察院抗诉纠正一审判决 → 属于监督,不体现控审分离 ❌
3. 法院对未起诉的罪名直接判决 → 违反不告不理,违反控审分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