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现实中,大多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可通过社会舆论、教育感化等道德自身的力量来纠正和调整,一部分行为需要党纪、法律来约束。本着纪法分开的原则,对于党员、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已经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自有国家法律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其中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仅依靠道德力量不能纠正的,则要由党纪予以规范约束。
对于党员有这类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涉事人员系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行为构成违法,尚未构成犯罪

涉案人员为党员的,①若在有关机关作出处分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应该依据《条例》第三十条法法衔接条款,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②已经被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涉案人员系公职人员,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三、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或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
党员、公职人员对家人实施暴力,涉嫌虐待罪等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应予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四、行为构成虐待罪等刑事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虐待罪中:
“虐待”:一般是指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
“情节恶劣”: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指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
【注意】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同时还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虐待罪等犯罪的,在司法机关作出终局裁判前,可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因虐待罪为故意犯罪,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涉案公职人员,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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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核 | 张 燕 张兆如
编辑 | 潘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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