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加刑概述
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但是不能对附加刑再适用附加刑。
二、罚金
(一)概念
罚金是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在性质上与行政罚款不同。
(二)数额裁量
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三)缴纳方式
根据《刑法》第53条规定:
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适用方式
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例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要么不适用罚金,要适用就只能单独适用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必须附加适用,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例如倒卖文物罪
4.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但不可不处罚金。例如假冒专利罪
三、没收财产
(一)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罪犯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是一种严厉的财产刑。
(二)没收财产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
1.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被扶养的家属包括未成年子女和成年人)
3.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
4.没收财产针对的是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三)正当债务偿还
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四)执行顺序
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的民事优先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执行顺序为:
1.第一位: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损失)
2.第二位:民事债务(要求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
3.第三位: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五)执行机构
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六)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四、剥夺政治权利
(一)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二)必须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
1.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注意: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刑期起算问题
1.独立适用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附加于管制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时(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
-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注意一:拘役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的问题
-注意二: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
-注意三: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1年
4.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四)附加于拘役和管制的区别
五、驱逐出境
(一)概念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二)适用方式
1.独立适用:针对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2.附加适用:针对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的外国人,可以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