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学习笔记:SOLAS II-1 第17条 客船舱壁甲板以上的内部水密完整性
客船舱壁甲板以上的内部水密完整性,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范海水侵入的关键要求。一、海水侵入及漫流限制
主管机关可要求采取一切合理和可行的措施,限制海水在舱壁甲板以上进入及漫流。此类措施可包括装设局部舱壁或桁材,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当局部水密舱壁和桁材装于水密舱壁上方或附近的舱壁甲板上时,应与外板及舱壁甲板水密连接,确保船舶破损横倾时,能限制海水沿甲板漫流;
- 若局部水密舱壁与其下方的舱壁错开,两者间的舱壁甲板需做有效的水密处理;
- 如开口、管子、排水管和电缆等通过舱壁甲板浸没范围内的局部水密舱壁,应设置设施保证舱壁甲板以上结构的水密完整性。
二、露天甲板开口及排水要求
露天甲板上的所有开口,需装设足够高度和强度的围板,并配备能迅速关闭成风雨密的有效装置。同时,应根据实际需要装设排水舷口、栏杆及流水孔,确保在任何天气情况下,都能迅速排除露天甲板上的积水,避免积水留存引发安全隐患。三、空气管开口高度规定
终止于上层建筑内的空气管开口端,应至少高出船舶横倾15°或由直接计算决定的中间进水阶段的最大横倾角(取两者中的较大值)时的水线以上1m。例外情况:除来自油舱以外的液舱空气管,可通过上层建筑的舷侧排气。本规定与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不矛盾。四、外板开口及关闭装置要求
在舱壁甲板以上外板上的舷窗、舷门、装货门、装燃料门,以及关闭开口的其他装置,需结合所装设的处所、其相对于最深分舱吃水的位置,进行有效的设计与构造,并保证具备足够的强度。五、舷窗内侧盖要求
在舱壁甲板以上第一层甲板以下处所内的所有舷窗,应设有有效的内侧舷窗盖,其布置需便于操作人员快速、有效地水密关闭并紧固,进一步强化水密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