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资本化改造
15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单独调整。”
第十五条有两层意思表达,且包含了对应的调整计算要求。
其一,第十四条的分期调整方法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只会有两项:第四条长期资产对应的(除资本化改造支出外)进项税额(实际就是新取得的);第九条第二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简而言之,分期调整方法所调整的进项税额=新取得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新改造支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因为第九条第二项的长期资产,是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以下称:老资产),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的,老资产部分基本延续老办法,新改造部分按新办法。
例:甲公司2026年元月购进一台A设备1000万元、进项税额130万元,2月投入使用。2026年3月完成B房屋的资本化改造,支出300万元、进项税额27万元。该房屋2017年12月购进,入账原值400万元、购进时进项税额44万元。以上两项长期资产均直接用于混合用途,不考虑其他因素。
计算2026年度用于混合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采用分期调整方法计算调整的对应进项税额,是A设备的进项税额130万元、B房屋资本改造支出的进项税额27万元。
其二,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老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单独调整。
1.老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仍是混合用途的按第十条规定单独调整。按上例,B房屋仍为混合用途,老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44万元全额抵扣。原已全额抵扣的,不需调整。
2.老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如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为专用于五类不得抵扣项目的,按第七条调整。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按上例,假设B房屋完成资本化改造后,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账面已计提折旧180万元,净值率55%(220/400)。则,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27万元不得抵扣,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24.2万元(44*55%)作进项税额转出。
3.假设B房屋购进后专用于五类不得抵扣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勾选抵扣,同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完成资本化改造后,即改为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者混合用途。
(1)不得抵扣改为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27万元,全额抵扣;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按第八条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24.2万元(44*55%)。
(2)不得抵扣改为混合用途的,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27万元,按第十四条分期调整方法进行年度调整。
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按第八条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24.2万元(44*45%)。因15号公告第十五条明确老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单独调整,不属于第十四条分期调整的范围,24.2万元在改变用途当月全额抵扣,不需作年度调整计算。

淘宝购买网址: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1010455568165 或在淘宝、京东、当当APP上搜索《税收实务重难点解析及风险应对》,即可获取最低价。
近期文章链接:1.【学习笔记】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调整计算2.【学习笔记】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原值3.【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4.视同应税交易取消跨县(市)机构间移送货物的理解5.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收入”如何确定?6.无偿服务是否适用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调整7.购买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税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8.建筑物固定资产重置的涉税实务处理9.2026年一般纳税人登记涉税风险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