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核心配套政策之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增值税法实施后,对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的首次修订和明确。
一、资产重组条款的核心变化(第二条)
(一)不征收增值税的4个核心条件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大条件:
(二)留抵税额结转
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二、与旧政策(2011年第13号、2013年第66号)的关键对比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3号公告的突破
13号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这意味着:
·资产重组中转让的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解决新增值税法体系下资产重组进项税抵扣问题,属于新增值税法体系下的例外情形
·四、实务操作要点
1. 资产包设计
·必须确保资产、债权、负债、员工四要素齐全
·资产应当构成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如一条生产线、一个事业部)
2. 商业目的证明
·需准备重组方案、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证明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产业整合、资源优化、上市准备等)
·避免仅以税务优惠为目的
3. 纳税人资质管理
·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必须确保接收方也是一般纳税人
·如接收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适用不征税政策
4. 留抵税额处理
·被合并企业应在注销前完成留抵税额确认,由合并后企业继续抵扣。
五、政策意义
1.法律衔接:与《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无缝对接
2.鼓励重组:降低交易成本,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3.防范风险:通过"合理商业目的"和资质要求防止滥用
4. 部分明确:解决资产重组进项抵扣的可能争议,但分立的情形尤其是新设分立情况下如何处理仍未明确。
【13号公告原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增值税法新体系下金融商品较之前亦有新变化,下一篇我们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