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027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学习笔记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此公告内容较多,此处先就增值税起征点的学习笔记整理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1.按期纳税:
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次纳税:
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3.以上起征点的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注意:在实务中,‘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通常指,并非指自然年度,而是在任意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内的累计销售额。是一个滚动计算的概念。
5.自然人是否适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自然人是否适用10万元的月销售额起征点,关键取决于其发生应税交易的具体类型。
第一类:视同“按期纳税”,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
只有发生以下6种特定情形的自然人,其当月全部此类收入会合并计算,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相当于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①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②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③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④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⑤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第二类:普遍适用“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1000元
除上述6类情形外,自然人发生的其他所有应税交易(如个人提供咨询、设计、讲课、翻译等服务,或偶尔销售物品),均实行按次(日)纳税,起征点: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每次(日)销售额超过1000元才需缴纳增值税。
6.增值税起征点的时效期间:
本次衔接公告规定的起征点并非永久性,是在一定的期间范围内:
适用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未来如何调整,需密切关注国家后续政策。
二、自然人达到起征点如何纳税申报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2.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3.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实务提醒:小额交易的开票与凭证处理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每次销售额不超过起征点的,要不要给付款方开发票?
此处继续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文件的内容: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所以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在起征点以内的,可以不需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可以向付款方开具收款凭证。
本文基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等文件解读,是个人学习笔记,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