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于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人学习笔记以2015年修订版为基础,结合多位专家学者相关论著以及对(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重点逐条解读整理而成。法条原文: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内部要求。
法条原文: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细化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学习笔记:
本条是内部监督机制。第一款是建立监督机制的制度。 相关参考:《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0号于2025年11月24日发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总局2019版)》《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第二款是层级监督。层级监督不可诉,例如:(2017) 苏行申1769号。第三款是人员监督,一案双查即查处涉税当事人偷逃税,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也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法条原文: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学习笔记:
该条是职责分离,征、管、查三分离。
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细化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学习笔记:
参考学习《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
法条原文: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细化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学习笔记: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具有普遍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相关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关于检举的具体规定,详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奖励的具体办法,详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为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参考学习《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除前款规定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对本级收到的检举事项应当进行甄别。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检举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转送相关举报中心,由该举报中心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相关举报中心了解所转送检举事项的受理情况,对应受理未受理的应予以督办。
法条原文: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细化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学习笔记:
以苏州为例: 第一分局主要职责:承担组织实施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大企业数据采集,风险应对工作。第二税务分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主要职责承担组织实施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对进出口税收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管理工作,承担出口退税工作。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要职责承担组织实施管辖企业的各项税收、社保、征收管理。承担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工作。第四税务分局(税收风险管理)主要职责:承担组织实施信息数据和风险管理工作,承担各类税收数据,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数据的集中管理与分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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