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3.《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一)概念
增值税意义上的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中: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二)范围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
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一)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用途改变
1.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为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取得“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2.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用途改变为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混合用途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纳税人取得“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混合用途,指的是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一)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
1.先抵扣再调整
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1)新建长期资产
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2)资本化改造长期资产
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2.调整年限
(1)基本规定
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2)起算时间
A.新建长期资产。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B.资本化改造长期资产。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3)暂停与恢复
长期资产在调整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并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其调整年限相应停止计算,待恢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时,继续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4)新资本化改造
纳税人按照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在调整年限结束后,该项长期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
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3.分期调整方法
纳税人取得的“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及顺序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以下统称分期调整方法):
(1)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A.资本化改造长期资产
资本化改造长期资产,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生用途改变的,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为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用途改变为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混合用途”,按照前述“用途改变”方法进行调整,并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B.除资本化改造以外的长期资产
除资本化改造以外的长期资产,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2)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5)一次性调整
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3.净值
“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的净值,是指按照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二)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
纳税人取得“原值超过500万元”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整体处置
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属于发生用途改变,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为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用途改变为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混合用途”,应当在处置时按照前述“用途改变”方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二)部分处置
纳税人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属于发生用途改变,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为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用途改变为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混合用途”,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前述“用途改变”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纳税人在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单项长期资产,还应当在部分处置后,以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为“分期调整方法”规定的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剩余调整年限内,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一)追溯计算
纳税人在长期资产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该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追溯计算,并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调整额随同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并进行纳税申报。
(二)归集与台账
纳税人应当及时归集长期资产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做好记录、归档。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