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理学习笔记之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作者郭江
第九条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深度解读】
本条是《增值税法》中界定纳税人基本分类、连接征管效率与税收中性原则的关键枢纽。它以法律形式,将运行多年且动态调整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其转换机制予以固化,并构建了“法律定基数、行政法规保灵活、人大监督”的现代化调整授权框架。其演变过程,是我国税收治理适应经济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并最终走向法定化、规范化的生动例证。
第一阶段:刚性强制单向期(1994-2008 年)——“达标必转,转后不回”
1. 核心法规原文
1993 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 [1993] 38 号)第二十八条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08 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与1993 年版完全一致(仅修订固定资产抵扣条款,小规模标准及转换规则未变)。
2. 转换核心规则
强制认定:年销售额超标准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必须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无选择空间;
被动申请:仅“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 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税务机关批准,非主动选择);
单向锁定:一般纳税人一旦认定,不得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形成“达标必转、转后不回” 的刚性机制。
3. 调整原因
税制初创期征管资源有限,通过低标准划分小规模纳税人,降低全社会税收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征管成本;防止税源流失,通过“单向锁定” 避免企业通过 “转身份” 规避纳税义务。
第二阶段:转型与并轨过渡期(2009-2018 年)——“标准不变,规则延续”
1. 核心法规原文
2009 年《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核心:删除“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转型核心),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转换规则未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 转换核心规则
延续第一阶段“50 万 / 80 万” 分档标准,强制认定、单向锁定规则不变;
营改增后,全行业(货物、劳务、服务)统一适用上述分类及转换规则,无新增自由选择条款。
3. 调整原因
2009 年增值税转型聚焦 “解决固定资产重复征税”,小规模管理规则延续以保持政策稳定性;
2016 年营改增核心是 “税制并轨”,优先统一全行业纳税人分类标准,暂未调整转换规则,避免改革复杂度叠加。
第三阶段:标准提升与双向过渡(2018-2025 年)——“统一标准,短期双向,长期单向选择”
1. 核心法规原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 号)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 万元及以下。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 号)第三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2. 转换核心规则
标准统一:取消工业/ 商业分档,统一为 “年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
初始自由选择:年销售额≤500 万元的纳税人,可选择按小规模计税,或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即可,无需审批);
短期双向过渡: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仅过渡政策,后续未延续);
常规单向保留:过渡政策结束后,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小规模,仅小规模可自愿转一般。
3. 调整原因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大幅提高小规模标准,覆盖95% 以上小微企业,减轻税负;
简化税制:消除行业分类差异,降低征管复杂度;
过渡性双向:解决部分企业因之前标准偏低“被动成为一般纳税人” 的税负压力,实现政策平稳过渡。
第四阶段:法律法定化期(2026 年1月1日起生效)——“自由选择规则固化,动态调整授权”
1. 核心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 年公布,2026 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本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2. 转换核心规则
法定自由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的,法定有权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无需审批;
单向选择固化:延续2018 年后常规规则,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小规模;
动态调整授权:国务院可调整小规模标准,但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 调整原因
税收法定:将实践验证有效的“自由选择” 规则上升为法律,稳定市场预期;
适配现代治理:平衡法律稳定性与政策灵活性,确保税制能应对经济周期波动;
明确操作标准:实施细则细化“会计核算健全” 定义,避免执行争议。
三、关键转换规则演进总结(清晰对比)
阶段 | 时间范围 | 转换规则核心 | 双向选择情况 | 核心法规依据 |
刚性强制单向期 | 1994-2008 年 | 达标强制转一般,转后不回 | 无(纯单向) | 1993/2008 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转型并轨过渡期 | 2009-2018 年 | 延续强制单向,全行业统一标准 | 无 | 2009 年《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 号 |
标准提升过渡双向期 | 2018-2025 年 | 初始自由选择,常规单向 | 2018 年短期过渡双向 | 财税〔2018〕33 号、总局令第 43 号 |
法律法定化期 | 2026 年起 | 法定自由选择,单向固化 | 无 | 《增值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 |
核心补充与界定:
明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周期与口径(第二十条):“本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这一界定至关重要,它统一了计算口径,防止了因理解不同导致的争议,并明确包含了所有类型的应税销售额,确保了标准的严肃性。
细化“会计核算健全”的判定标准(第二十一条):“本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这完全吸纳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核心内容,在法律体系中明确了操作性标准,使纳税人自我评估和税务机关审核均有法可依。
登记程序的法规衔接(第二十一条):“前款所称办理登记,具体程序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这再次体现了 “法律定原则、条例定标准、规章定流程” 的清晰立法层次,确保了与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无缝衔接。
二、逐款深度解析与立法考量
第一款:法定标准的确定及其意义
“五百万元”的意义:这个数字不是随意设定的,它是2018年以来支撑我国千万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键政策红线。将其写入法律,是 “将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制度化” 的典型体现,旨在稳定市场主体的长期预期,激发微观活力。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严谨性:《实施条例》的定义,解决了实践中“自然年”与“滚动年”的模糊问题,明确了计算期是“连续”的,堵上了通过人为安排销售节奏来规避纳税人身份认定的漏洞。
第二款:自愿转换机制的双重价值
对纳税人的价值:赋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权。当小规模纳税人业务增长,希望完整享受增值税抵扣链条(如用于开拓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市场),或自身管理能力提升后,可以主动选择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这是对市场主体发展权的尊重。
对税制的价值:促进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自然扩展”。随着企业成长,更多交易被纳入规范的抵扣链条,有利于整个税制更加中性、完整。它改变了早期“强制认定”可能给成长期企业带来的阵痛,转化为一种“水到渠成”的机制。
第三款:授权调整与备案监督的宪制内涵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指明了标准调整的唯一目的——服务于宏观经济和社会目标(如应对经济下行、鼓励创业就业),而非单纯的税收收入考量。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是中国立法体系中对授权立法的关键监督程序。它意味着国务院调整标准后,必须向最高立法机关报告,接受监督。这确保了此项重大经济调整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防止权力滥用,是税收法定原则从“静态法定”走向“动态法定”监督的重要一环。
三、与相关制度的协同关系
与第八条(计税方法)的协同:第九条是第八条第二款“小规模纳税人”的主体界定条款。两者结合,完整定义了谁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与征收率政策的协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法第十三条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征收率(主要是3%)。其标准调整与征收率优惠(如阶段性减按1%征收)共同构成支持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工具箱。
与发票管理制度的协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直接关联其开具发票的权限(如自行开具或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是整个以票控税管理体系的起点之一。
四、权威专家视角(摘自《中国税务报》“论增值税法定原则的落实”署名文章)
“《增值税法》第九条的三款规定,堪称处理‘法律稳定性’与‘政策适应性’矛盾的立法范本。将500万标准写入法律,是给市场吃下‘定心丸’;允许‘达标’但‘核算健全’者自愿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体现了税收治理从‘管制’向‘服务’的思维转变;而授权国务院调整标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则是将宏观调控权关进了法治的‘笼子’。这标志着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已经从单纯的征管便利工具,演进为一项兼具宏观经济调节功能、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成熟法律制度。《实施条例》对销售额计算口径和‘会计核算健全’标准的细化,则确保了这项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不会走样、落空。”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杨志勇
总结:从管理工具到法定制度
第九条的演进史,是一部中国小微企业税收支持政策不断优化并最终走向法治化的历史。它记录了一个关键税收门槛从部门规章动态调整,到最终作为一项基本税收要素被庄严写入国家法律,并配以严谨的调整监督程序的全过程。这充分表明,2026年后的增值税制,不仅是一部征税之法,更是一部承载着稳定预期、促进发展、规范授权等现代国家治理理念的“发展促进法”。理解本条,是理解中国增值税如何通过法定形式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
扩展阅读
小规模纳税人现行有效优惠政策汇总(按税种+ 时间线 + 官方解读)
一、核心税种: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总览:时间线与有效期
政策核心内容 | 实施时间 | 有效期截止 | 核心依据文件 |
月销10 万(季销 30 万)以下免征增值税;3% 征收率减按 1% | 2023 年 1 月 1 日 |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延续有效期)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征管细则) |
(二)具体政策内容及官方解读
1. 月销售额 10 万元(季度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1)政策内容
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1 个月为纳税期的,月销售额≤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 万元,免征增值税。
特殊情形:
①合计月销售额超10 万元,但扣除 “销售不动产” 销售额后≤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 确定是否享受免税(如旅游服务扣除费用后);
③ 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官方解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第 1 号公告 + 财政部 2023 年第 19 号公告)
申报要求: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需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或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栏次,无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纳税期限选择: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1 个月” 或 “1 个季度” 为纳税期,一经选择,1 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例:2025 年选择按季申报,全年需按季)。
官方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3 季度销售额 26 万元(未超 30 万元),按季申报可全额免税;若季度销售额 34 万元(超 30 万元),则无法免税,但可适用 3% 征收率减按 1% 政策。
2. 征收率3% 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含预缴)
(1)政策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服务),统一减按 1%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用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如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预缴),同步减按 1% 预征率预缴。
(2)官方解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第 1 号公告 + 2025 年政策解读)
发票开具:需按1%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普票 / 专票);若纳税人选择放弃减税,可开具 3% 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 3% 计算纳税)。
申报要求:减按1% 征收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征收率)” 栏次,对应减征的2% 税额填写在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8”。
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开具 3% 征收率发票,若需红冲或重开,需开具对应 3% 征收率的红字发票,再重开正确发票(不可直接开 1% 红字)。
官方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101 万元,按政策计算:应纳税额 = 101÷(1+1%)×1%=1 万元(原 3% 征收率下需缴约 2.94 万元,税负降幅超 60%)。
3. 预缴增值税特殊政策
(1)政策内容
按现行规定需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跨县建筑服务、出租异地不动产):① 预缴地月销售额≤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② 预缴地月销售额>10 万元的,适用3% 预征率的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
(2)官方解读
不动产销售特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单位/ 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需按纳税期 + 预缴政策确定是否预缴;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仍按现行规定征免(如销售住房满2 年免征)。
二、附加税费及财产行为税:“六税两费” 减半政策
(一)政策总览:时间线与有效期
政策核心内容 | 实施时间 | 有效期截止 | 核心依据文件 |
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 2023 年 1 月 1 日 |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3.《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2023 年) |
(二)具体政策内容及官方解读
1. 政策内容
适用税种: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六税两费”)。
优惠力度: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述税种,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若已享受其他优惠(如资源税减免),可叠加享受减半政策(例:某税种原本减按70% 征收,叠加后按 35% 征收)。
2. 官方解读(来源:财政部 2023 年第 19 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指引)
享受条件:无需额外备案,申报时直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减半” 优惠即可享受。
申报要求:需在对应税种申报表中勾选“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税额。
官方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25 年应缴城建税 1000 元,享受减半后实际缴纳 500 元;若该纳税人同时享受城建税其他减免(如六税两费叠加),可进一步减征。
三、政策废止说明(避免混淆)
以下原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已被2023 年 1 号公告废止,现行不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第一、二、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第一条至第五条。
四、现行政策核心总结(2023-2027 年有效)
税种 | 优惠内容 | 有效期 | 关键征管要求 |
增值税 | 1. 月销≤10 万(季销≤30 万)免征;2. 3% 征收率 / 预征率减按 1% | 2023.1.1-2027.12.31 | 1. 纳税期限年度内不变;2. 免税销售额需填对应申报栏次;3. 减按 1% 需开 1% 发票(可放弃减税开 3% 专票) |
六税两费(含附加) | 资源税、城建税等8 个税种减半征收,可叠加其他优惠 | 2023.1.1-2027.12.31 | 申报时直接勾选优惠,无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