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 | 论文 | 《公立医院数据资产入表财务管理路径与框架研究》_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_陈隽
【论文原文】
基于数据资产与其他资产的客观差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 20 条》”),突破数据产权确认困境,探索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11]。客观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已具备产权结构性分置的特性,具备贯彻执行《数据 20 条》的实践基础。
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表内资产均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因此医院数据资产的确权不是确认所有权,而是按照《通知》要求确认医院的持有权或控制权,即国家拥有医院数据资产的所有权,医院拥有数据资产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由医院进行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统计报告、会计核算等基础管理工作;因此,对医院数据资产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客观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已具备产权结构性分置的特性”
这句话的核心是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经验与《数据二十条》(即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政策)联系起来,强调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实践基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1. 关键概念解析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如办公用房、公共设施、设备等。产权结构性分置:指将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管理权等权利进行分离和结构化配置,以实现更高效的管理和利用。《数据二十条》:指2022年中央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核心是推动数据产权分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制度改革。
2. 逻辑联系:为什么说“具备实践基础”?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改革,尤其是近年来推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集中统一管理”“共享共用”等实践,本质上是在探索产权分置和市场化配置路径。例如:
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下放单位:实现资产高效利用。管理权与运营权分离:通过专业化机构(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运营。收益权依法规范:资产出租、处置收益纳入预算管理。这些经验与《数据二十条》提出的 “数据产权分置”(如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分离)在制度逻辑上高度相似。因此,国有资产管理的成熟经验可为数据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3. 深层含义:政策延续性与制度创新
制度移植可能: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产权分置”经验,可类比到数据领域,帮助设计数据权利分离、授权运营等机制。风险管控经验:国有资产管理强调 “防止流失” 与 “保值增值” ,这与数据要素流通中需平衡的 “安全”与“利用” 有共通之处。公共资源市场化路径:两者均涉及如何将公共资源(资产/数据)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价值,同时保障公共利益。
4. 潜在应用场景
数据授权运营:借鉴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模式,探索政府数据授权企业运营的制度设计。收益分配机制:参考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财政的模式,设计数据要素收益在政府、企业、个人间的分配规则。合规监管框架:沿用国有资产审计、督查等监督机制,构建数据流通的合规监管体系。
总结
这句话实质是指:中国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长期积累的“产权分置”管理经验,为当前推行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尤其是数据产权制度设计)提供了可行的制度参照和实践基础。 这既体现了政策创新的连续性,也暗示了数据改革可能沿用“稳妥渐进”的国有资产管理逻辑,而非完全另起炉灶。
【论文原文】
“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表内资产均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因此医院数据资产的确权不是确认所有权,而是按照《通知》要求确认医院的持有权或控制权,即国家拥有医院数据资产的所有权,医院拥有数据资产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这段描述精准地抓住了中国公立医院数据资产权属问题的核心。
核心要点:公立医院的数据资产,所有权归国家,医院拥有的是受限的“用益物权”(即持有、使用、经营等权利)。这完全符合中国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逻辑。
1、根本前提:公立医院的属性
公立医院被明确为“事业单位”。这是中国特有的组织类型,主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其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国有资本。因此,医院的各类资产(土地、楼房、大型设备等)在法律上都属于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其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全民所有),医院是这些资产的“占用单位”或“管理人”。2、数据资产的特殊性数据是一种新型资产,它无形、可复制、可共享,其价值在于使用和分析。但它产生并存储于医院的物理和信息系统中。当我们将“数据”视为“资产”时,它自然被纳入医院的整体资产范畴。既然医院的全部资产都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那么数据资产的所有权也必然归属于国家。这是一个逻辑上的延伸。3、“确权”的真实含义:从“所有”到“控制”在商业领域,数据确权通常是为了明确“谁拥有它,谁就能卖它”。但在公立医院场景下,所有权是既定的(国家所有),所以确权的关键就变成了 “明确谁来负责持有、控制和使用这些数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为什么《通知》(通常指国家关于数据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确认的是医院的 “持有权”或“控制权”。这实质上是国家作为所有者,将数据资产的管理、运营权限 “授权”给具体的责任主体——医院。持有权:医院是数据的实际保管者和控制者,负责数据的采集、存储、安全防护等。使用权:医院有权为了其核心职能(如医疗服务、医疗质量改进、科研、内部管理)而使用这些数据。经营权(有限):这是最具探讨空间的一点。医院可能被允许在确保安全、脱敏化、符合伦理和法规的前提下,对数据资产进行一定的运营开发,例如: 与合规的科研机构合作进行医学研究。开发用于临床辅助决策的AI模型。进行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宏观医疗数据分析,为公共卫生政策提供支持。重要限制:医院的“经营权”不等于“所有权转让或自由买卖”。任何数据的外流、商业化应用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国家所有权不受侵害,并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为什么这么规定?(政策意图)
1、维护公共利益与安全:医疗健康数据是国家级战略资源和敏感信息。明确国家所有权,是从顶层防止数据被个别单位或个人滥用、垄断或非法转移至境外,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公民隐私。2、促进合规利用与流通: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可以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标准,鼓励医院在安全可控的框架内,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在医疗、科研、产业等领域的合规、有效流通与价值释放。3、落实管理责任:将持有权和控制权赋予医院,就是明确了医院作为数据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督促其建立完善的数据治理、安全和合规体系。简单来说,可以这样理解:
国家是公立医院数据资产的“房东”(所有者),医院是“租户兼管理员”(持有者、控制者、使用者)。医院可以为了公益目的和有限的合规经营来“装修和使用这所房子”(使用和经营数据),但不能把房子卖掉(转让所有权),并且必须遵守“租赁合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区规范”(伦理和行业标准),同时负责房子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数据安全与治理)。
这一权属框架,是中国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平衡数据安全、公共利益保护与数据要素价值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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