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业文化、职业道德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坚持依法合规,筑牢发展基础
坚持诚实守信,恪守职业操守
坚持专业精神,提升服务能力
坚持稳健经营,促进健康发展
坚持廉洁自律,弘扬清风正气
牢记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规定》及《细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即《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直接或者间接以《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利益
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力提供便利条件
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并购重组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运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中禁止性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的处置条件
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提供便利;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
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
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自营业务、资管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或者服务中禁止性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报告义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加油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1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出现第1-3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四、廉洁从业监管及自律措施
1、从重、减轻和免于处理的情形
证监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从重处理:
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规定
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从轻、减轻处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廉洁从业风险管理,主动发现违反《规现定》的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完普内部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员违反《规定》,事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积极配合调查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行业协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采取自律措施,情节特别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可视情况对其免于采双自律措施:
主动发现、上报违反本细则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落实内部追责的
能够配合检查,并如实说明相关违反《细则》行为的
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
协会认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从重处理:
产生较大不良影响
在协会检查、调查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或者资料,伪造、隐匿、簒改、毁损证据,或者逃避、拒绝、阻碍协会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服行自律管理职责的
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诚信信息
基本信息
奖励信息
处罚处分信息
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奖励信息
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处罚处分信息
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作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
下列信息应计入处罚处分信息:
会员对本单位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不作为处罚处分信息,但应记入诚信信息备注栏。
二、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三、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
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
公开信息
公开信息在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内容包括:
有限公开信息
效力期限内除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从业人员可登陆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诚信信息。
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书、本机构、本人及查询对象的身份证明文件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查询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查询申请书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
证券从业人员
一、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
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二、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
根据《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基本要求:
在满足基本要求基础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保荐代表人、证券经纪人还应满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登记。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参照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从业人员不须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根据《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等六类。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从业人员所从事的业务类别或其他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从业人员离职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敬畏法律,遵纪守规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守正笃实,严谨专业
审慎稳健,严控风险
公正清明,廉洁自律
二、申请成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但不涉及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应当符合证券从业人员的规定条件。
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应取得证券投资顾问登记编码。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应取得证券分析师登记编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规,为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新增人员,在证券业协会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变更岗位注册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者证券分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注销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
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
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
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保荐代表人自律管理规范,组织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保荐代表人的专业能力水平。
培训及工作底稿要求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按规定建设应用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
保荐机构应当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内部控制制度及问责机制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覆盖全部保荐业务流程和全体保荐业务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制度、质量控制制度、问核制度、内核制度、反馈意见报告制度、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合规检查制度、应急处理制度等,定期对保荐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履职规范和问责措施。保荐业务人员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的,保荐机构应当进行内部问责。保荐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退还相关违规行为发生当年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薪酬。
三、保荐代表人的权利及发行人的义务
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以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要求发行人按照《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发行人的义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四、违反有关规定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在3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 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千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上务资格12~36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相关负责人,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保荐业务资格,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