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学习笔记:SOLAS II-1第15条 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以下外板上的开口
外板作为船舶的“外壳”,其开口设计直接关乎船舶水密性、抗沉性及航行安全。SOLAS II-1/B–2第15条针对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以下外板上的开口,明确了系统性规范要求,是船舶设计、审图及营运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核心条款。本文将对该条款核心内容进行梳理解读,为行业同仁提供参考。一、开口数量与关闭设备的基本原则
条款开篇即确立核心原则:外板上的开口数量需在适配船舶设计及正常作业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至最少,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同时,所有关闭外板开口的设备,其布置方式与实际效用需与预定用途、装设位置相匹配,且需获得主管机关的认可,确保关闭设备能有效发挥防护作用。二、舷窗的安装与构造规范
舷窗作为外板上的重要开口,条款对其安装位置、构造及防护措施作出严格规定:1.安装位置限制:依据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舷窗窗槛不得低于平行于舱壁甲板边线绘制的基准线,该基准线最低点需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以上,高度取船宽的2.5%或500mm中的较大值,避免因位置过低导致海水倒灌风险。2.开启控制要求:对于窗槛低于客船舱壁甲板和货船干舷甲板的舷窗,其构造必须能有效防止未经船长许可的擅自开启,强化安全管控。3.舷窗盖配置:所有舷窗均需装设可内部铰链的有效舷窗盖,确保能方便、可靠地水密关闭及紧固。特殊场景下(距首垂线1/8船长以后,且在平行于舱壁甲板边线及最低点在最深分舱吃水以上3.7m加船宽的2.5%所绘的线以上者),除统舱外的乘客舱室舷窗盖可采用可移式,但需永久附着于对应位置(符合《国际载重线公约》要求),且需存放于舷窗附近以便应急使用。4.舷窗装设禁区:专门用于载货或装煤的处所禁止装设舷窗;可交替载货、载客的处所虽可装设,但需具备防擅自开启的构造,兼顾灵活性与安全性。此外,未经主管机关特准,客货船甲板以下外板不得装设自动通风舷窗,避免通风结构影响外板密封性。三、泄水孔、排水孔及类似开口的管控
此类开口需遵循“数量最小化”原则,可通过多管道共用排水孔等方式优化设计,减少外板开口数量。同时,需满足以下核心要求:- 防海水倒灌装置:所有进水孔及排水孔均需装设有效、可便捷到达的防海水意外进入装置,从结构上阻断风险。
- 止回阀与控制装置:甲板以下处所引出的独立排水孔(除特殊规定外),需装设带甲板以上关闭装置的自动止回阀,或设置两个无关闭装置的自动止回阀(内侧阀需位于最深分舱吃水以上且可随时检查)。带关闭装置的阀门,其操作位置需易于到达,并配备开关状态指示装置;甲板以上处所引出的排水孔,需符合《国际载重线公约》相关要求。
3.机器处所特殊要求:与机器运转相关的海水进水孔、排水孔,需在管子与外板(或外板阀箱)之间装设易到达的阀门,有人值守的机器处所内可就地控制,且需配备开关指示器。4.活动部件密封与舱室防护:最深分舱吃水以下贯穿外板的活动部件,需配备主管机关认可的水密密封装置,舷内填料函压盖需设于水密处所,且该处所容积需确保进水后不浸没舱壁甲板。主管机关可要求此类舱室进水时,船舶重要应急设备(电源、照明、通信等)仍能保持有效。5.材料要求:外板配件、阀门需采用钢质、青铜或其他认可的延性材料,禁止使用普通铸铁及类似材料;相关管子需为钢质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等效材料,保障结构强度与耐腐蚀性。四、舷门、装货门及其他开口的补充要求
- 舷门、装货门及装燃料门:设于甲板以下的此类门需保证水密性,且其最低点不得低于最深分舱吃水,避免吃水范围内出现密封薄弱点。
- 出灰管、垃圾管等:其舷内开口需装设有效盖子;若开口位于甲板以下,盖子需具备水密性,且在最深分舱吃水以上易到达处的排出管上,需额外装设自动止回阀,双重防护防渗漏。
注:本文内容依据SOLAS II-1/B–2第15条整理,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主管机关及公约最新修订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