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销售:新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及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一项应税交易中包含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且业务间具有主附关系,则按主要业务适用的税率、征收率。
这样会出现制造企业如果一项应税交易以提供服务为主要业务,混合销售也可能按服务税率计税的情形。
判断细节:
主要业务是在一项应税交易里进行区分“主要业务+附属业务”,并且有主业才有附业,附业为主业服务,以主业的发生为前提。取代了原来侧重看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不分析交易实质和目的,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且销售额占比超50%”的机械标准。
最常见的混合销售案例:卖空调赠安装。其中商家卖出去空调是真正目的,并不是为安装,如果不卖空调,安装就不存在,两者具有主附关系。
但是物业公司收物业费,赠提前缴费业主两袋大米,就不是混合销售。这项交易真正目的是让业主提前交物业费。但不赠大米,物业费应该照收,只不过是提前收和延迟收的区别,因此收物业费和赠大米,两者不具有主附关系。
二、兼营行为:新增值税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相应的基本规则
1、针对两项以上应税交易,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
2、强调“分别核算”: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
3、未分别核算的,从高计税。
比如:一般纳税人的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又提供地上车位租赁服务,税率分别为6%、9%,属于典型的“兼营”;如果未将这两类独立交易分开核算,将从高适用9%税率。
总结:判断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不再拘泥于“货物+服务”的传统组合,而是以“交易实质”为核心,涵盖“货物+服务、服务+服务、货物+货物”等多税率组合。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从看企业主要经营范围转向看交易实质,企业不能为了降低税负,把属于混合销售13%税率的应税交易,当作兼营(货物销售13%)+(附属服务6%)的业务来做,从而合同分开签、发票分别开,会产生相应的税务风险。
对于兼营行为:企业要设立独立核算体系,对外签订销售合同要分项列明不同业务金额,避免不同税率业务混同开发票,防止被从高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