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刑法之【两个刑法案例】(上)
刑法之所以被称之为最精密的技艺,因为其有着内在的严谨、细致逻辑和分析论证的技巧。改革开放前(79年前我国没有刑法,依据反革命条例)论证说理过于粗糙,而刑法是处罚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关乎人的自由和生杀欲夺,与民法问题处理不当,当事人最多是赔些钱不同。当发生一个刑事案件,不能仅凭个人感觉、价值观来断案,一定是要遵循规则、逻辑推导、法条运用、证据链的完整,达到刑法定罪量刑的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法、刑法领域借鉴最广泛经验还是德国,也因为刑法遵循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分析案件绕不过的构成要件。一个案件是否成立犯罪,成立后是否既遂,需要像搭积木一样,一块一块往上累,案件也一样,按顺序一个一个要件分析。例1:共同犯罪中的疑难问题(案件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张杉与王武互不相识,但两人都喜欢李思思,被李思思玩弄感情,二人都欲杀死李思思。两人从不同方向,同时向李思思开枪,最终法医鉴定只中一枪,但无法查明是谁击中。张杉奸杀李思思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绞刑)。行刑当天,李思思父亲到场见证。在离行刑还有5分钟时,行刑官询问张杉是否还有临终交代,张杉提出要吸一支香烟,行刑官准许。张杉吸烟时仍然态度傲慢、没有丝毫悔罪意思,李思思父亲气愤之际,冲到绞刑设备前,按下按钮,张杉瞬间被抬起,不过一会儿,便没了气息(心脏死亡+脑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