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草案》 | 2025年9月《草案》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核武器扩散活动,鼓励和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鼓励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核扩散活动,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推动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 |
| 【新增】第十条 国家加强原子能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参与原子能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 |
第三章 核燃料循环 | 第三章 核燃料循环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设立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利用 | 第四章 利用 |
| 【新增】第三十条 核反应堆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
| 【新增】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新增】核出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出口核以及核两用物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八章 附则 |
| 【新增】第六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原子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