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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由于我国刑法中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入罪数额以及法定最高刑相差较大,研究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及其与行贿罪的界限,不仅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如何合理界分的难题,也有利于贯彻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部署。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
一、形式层面: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为并体现单位意志
1.判断是否系以单位名义实施,不应过分拘泥于单位意志的形成过程、形成机制、形成程序
2.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意志不等同于“单位理性”
3.成立单位行贿罪需要具备单位主体资格
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样,对于个体工商户发生行贿行为,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盈亏均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行贿行为也是由个人决定和以个人名义具体实施的,收益归个人所有,亦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对于合伙企业实施行贿行为的、采用挂靠方式经营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行为的、采用承包方式经营实施行贿行为的,均涉及单位行贿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应以单位能否以独立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为标准。
4.对于单位行贿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
二、实质层面: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归于单位
1.单位行贿罪所得的不正当利益,应直接归属于单位而不是个人
2.绝对控股的公司股东主导的单位行贿行为,不等于个人行贿犯罪
3.对单位犯罪所得的二次分配,不等于“利益归于个人”
4.贿赂款来源并不是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关键区别
- 首先,从受贿人的角度来看,受贿人客观上难以分清受贿款项究竟是来自于个人还是单位。其次,一般来讲,贿赂款均来自单位。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从单位账目中列支行贿款项具有一定风险,客观上不少公司、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了行贿款,但此种规避调查的手段并不代表其行为等同于个人行贿。如果个人出资行贿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帮助单位获得某个项目,最终单位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而该行为客观上并没有违背单位的意志,则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再次,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看,贿赂款的来源也不在评价范围之内。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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