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著《刑法总论》(第四版)P6-8
核心内容:探讨了关于犯罪本质的三种主要学说,并重点阐述了“规范违反说”,对主流观点“法益侵害说”的系统性批评。
规范违反说认为,刑法通过确保行为规范的有效性来实现法益保护。该理论由韦尔策尔(Hans Welzel,1904—1977)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创立。规范违反说早期特别强调犯罪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但是,今天的规范违反说试图告别伦理因素对犯罪评价的影响,将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侵害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双重指标看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规范,并且造成法益侵害。“刑法的目标则是通过确证规范的效力(即规范的普遍遵守),以实现对各种法益(Güter)的保护。”
周光权教授对“法益侵害说”的批评,其要点可概括为:
- 忽视主观:纯粹的客观判断无法解释许多犯罪(如盗窃、贪污)的不法性。
- 判断机械:仅凭因果关联归责,混淆了自然事件与犯罪行为。
- 逻辑不当:其逻辑类似于要求行为人对所有后果负责的“自陷禁区理论”。
- 与立法不符:刑法条文本身规定的就是类型化的行为模式(行为无价值),而非仅描述结果。
- 视野狭窄:无法合理解释未遂犯、抽象危险犯等未造成实害结果的犯罪。
- 脱离现实:法益本身是动态的,其内涵由社会主流的价值规范所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