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18 BC PDF: https://www.xrb.govt.nz/dmsdocument/5783/
1.整体变化
- 问题一:损益表小计的多样性 (Diversity in subtotals) IAS 1虽然规定了企业需要报告最终的“利润或亏损”,但并未强制要求任何中间的利润小计(例如“营业利润”)。这导致了实践中的“百花齐放”——即使是同一行业的两家公司,其损益表的结构、所使用的小计项目名称(如“经营利润”、“核心利润”)以及计算口径都可能大相径庭。这种多样性极大地损害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使得投资者难以在不同公司之间进行公平、高效的业绩评估 (
BC5(a))。 - 问题二: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的模糊性 (Lack of transparency in management-defined performance measures) 在财务报告之外,公司常常会使用一些自己定义的业绩指标,例如“调整后利润”、“调整后EBITDA”等(通常被称为“非GAAP指标”)。这些指标对于分析公司业绩可能很有用,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们通常在年报的MD&A中披露,缺乏审计监督,其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管理层使用它的原因往往不透明。这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惑,难以判断这些指标的可靠性与真实意图 (
BC5(c))。
2. 核心变革一:重塑损益表结构,提升可比性
IFRS 18最重大的变革之一,就是为损益表(利润表)引入了一个全新的、强制性的结构。所有企业(除少数特殊情况外)都必须遵循这一结构,从而为财务分析提供一个统一的框架。
2.1 新的三大类别:经营、投资与融资
IFRS 18规定,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所得税和终止经营业务除外)必须被划分为三个明确的类别。
类别 | 核心定义 | 包含内容示例(基于准则逻辑) |
经营 (Operating) | 作为“默认”类别,包含所有未被归入投资、融资、所得税或终止经营这四个特定类别的收入和费用。 | 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研发费用、管理费用等。 |
投资 (Investing) | 包含那些能够独立产生回报、且不属于企业核心主营业务的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和费用。准则设立此类的目的是为了将这部分回报与核心经营活动分离,以满足使用者的分析需求 (BC104, BC105)。 | 权益性或债务性投资产生的股利、利息收入;处置投资的损益等。 |
融资 (Financing) | 主要包含由纯粹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交易(如发行债券、银行借款)所产生的负债带来的收入和费用 (BC153, BC161)。 | 银行贷款、公司债券产生的利息费用;与融资交易直接相关的增量费用等。 |
特别说明: 所得税(Income taxes)和终止经营业务(Discontinued operations)被视为两个独立的类别,其相关损益不归入上述三个类别中。
2.2 两个强制小计:为分析提供统一的起点
在新的三分类结构基础上,IFRS 18强制要求所有企业在损益表中列报两个新的利润小计。这两个小计为所有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可比的分析起点。
- 经营利润 (Operating profit)
- 目的: 这个小计由“经营类别”下的所有收入和费用计算得出,旨在清晰地展示企业核心、主要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业绩。
- 融资前和所得税前利润 (Profit before financing and income tax)
- 目的: 这个小计包含了经营和投资两个类别的损益,其主要目的是帮助使用者在不受企业资本结构(即如何融资)影响的情况下,评估和比较其整体业绩。它的作用类似于我们常听到的EBIT(息税前利润),但由于其计算口径在IFRS 18下是标准化的,因此它比企业自行计算的EBIT更具全球可比性 (
BC149)。
2.3 争议与讨论:逻辑背后的权衡
IFRS 18的制定过程充满了深入的讨论和争议,以下两点尤为值得关注。
2.3.1 为何将“经营”设为默认类别?
你可能会问,既然“经营利润”如此重要,为什么准则不直接给“经营活动”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呢?
IASB在制定准则时,选择将“经营类别”定义为一个“剩余”或“默认”的类别。这意味着,任何不属于投资、融资、所得税或终止经营的损益项目,都会自动归入经营类别 (BC89)。
核心理由 (BC91):
制定一个能够适用于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实体,并且能够被一致应用的“经营活动”的直接定义,是极其困难甚至不可能的。过往的准则制定尝试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相比之下,清晰地定义“投资”和“融资”活动,然后将余下的所有项目归为“经营”,是一种更具操作性、成本更低且能实现更高可比性的方法。
2.3.2 最受争议的决策:关联方和合营企业的损益归属
在IFRS 18的制定过程中,关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关联方和合营企业的损益”应如何分类,引发了最为激烈的讨论。
- 问题的提出: 许多利益相关者(如企业和审计师)认为,当一家联营或合营企业的业务与报告主体自身的核心业务“不可分割”时,其产生的损益理应被视为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计入“经营利润” (
BC113)。 - IASB的最终决定及理由: 经过反复权衡,IASB最终决定,所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关联方和合营企业的损益,都必须统一归入“投资类别” (
BC120)。其核心理由 (BC114) 包括: - 使用者视角: 投资者等财务报表使用者通常会将这部分投资作为一个独立的组合进行分析,而不是将其与公司的核心经营业务混在一起。
- 缺乏控制权: 报告主体对联营/合营企业没有控制权,将其损益混入反映受控业务的经营利润中,可能会产生误导。
- 权益法的特性: 权益法下的损益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数字,已经包含了被投资方的融资成本和所得税等,其性质与报告主体自身的经营项目不同。
- 被否决的方案: IASB曾认真考虑过一个折中方案,即允许企业区分“不可或缺的(integral)”和“非不可或缺的(non-integral)”联营/合营企业,并将前者的损益计入经营利润。然而,这个方案最终被否决了,因为它依赖于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很难做到客观一致,反而会损害可比性,对使用者的帮助也有限 (
BC117)。
这项决策充分体现了准则制定中将‘可比性’置于首位的原则。正如准则制定背景中所述,消除列报的多样性、为使用者提供一个一致的分析起点,是本次改革的核心诉求之一 (BC111),即便这意味着最终规则会与部分企业的直观感受相悖。
除了对损益表结构进行大刀斧阔的改革,IFRS 18还将目光投向了那些长期游离于财务报表审计体系之外、但又对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业绩指标。
3. 核心变革二:规范“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增强透明度
3.1 什么是“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MPM)?为何要规范它?
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Management-defined Performance Measures, 简称MPMs),是企业在财报法定要求之外,自行定义并向外界沟通的业绩衡量标准。它们通常是对IFRS准则下的某个利润指标(如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得出的,常见的例子包括:“调整后净利润”、“调整后EBITDA”、“核心经营利润”等。
规范的根本原因 (BC5(c), BC325): IASB承认这些指标对投资者理解管理层如何看待公司业绩很有帮助。然而,它们也存在严重问题:
- 信息不透明: 计算方法五花八门,使用者很难搞清楚具体调整了哪些项目,以及为什么要进行这些调整。
- 可比性差: A公司的“调整后利润”和B公司的“调整后利润”几乎没有可比性。
- 缺乏监督: MPMs通常在财务报表附注之外的地方(如业绩发布会、投资者简报)披露,不受审计程序的约束,信息质量参差不齐。
3.2 IFRS 18的核心要求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IFRS 18首次将MPMs纳入了财务报表的规管范围,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它们进行详细的披露。核心要求包括:
- 在单一附注中集中披露 (Single Note Disclosure) 所有关于MPMs的信息,包括其定义、使用原因、计算方法和调节过程,都必须在一个专门的、单一的附注中集中披露。这极大地便利了使用者查找和理解这些信息,避免信息被分散在报告的各个角落 (
BC369)。 - 提供与IFRS指标的调节表 (Reconciliation) 对于每一个MPM,企业都必须提供一张详细的调节表,清晰地展示它是如何从一个最直接可比的、IFRS准则定义的标准小计(例如“经营利润”或“净利润”)一步步调整得来的 (
BC378)。这让所有的调整项都暴露在阳光下。 - 披露所得税和非控制性权益的影响 (Disclose Tax and NCI Effects) 在调节表中,对于每一个调整项目,企业还必须单独说明其对所得税以及非控制性权益的影响。这项要求非常关键,因为它能帮助使用者自行计算“调整后的每股收益”(Adjusted EPS)等衍生指标,从而更深入地评估调整事项的最终影响 (
BC383)。
3.3 争议与讨论:MPM的范围界定
在准则制定过程中,一个核心的争论点是:MPMs的范围应该有多广?
许多反馈者建议,应该将范围扩大,不仅包括利润表指标,还应包括现金流量指标(如“调整后自由现金流”)或资产负债表指标(如“净负债”)(BC332)。
然而,IASB最终决定将MPMs的范围严格限定于“收入和费用的一个中转小计” (BC331)。IASB的理由是,将范围扩大到现金流量或资产负债表指标,会使这个项目变得过于庞大和复杂,超出了本次准则修订的重点(即财务业绩的列报)。将范围集中在损益表指标上,是解决当前最迫切问题的务实选择 (BC333)。
除了上述两项颠覆性的变革,IFRS 18还在财务报告的一些重要“细节”领域进行了改进和澄清,旨在提升报告的整体质量。
4. 其他值得关注的改进与澄清
4.1 费用列报的灵活性与纪律:“混合列报法”的保留
在损益表的经营费用部分,企业通常有两种列报方法:“按性质分类”(如将费用分为员工薪酬、折旧摊销、广告费等)和“按功能分类”(如将费用分为销售成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实践中,很多公司会混合使用这两种方法。
IASB曾考虑禁止这种“混合列报法”,因为它可能会降低公司间的可比性 (BC250)。但最终,IASB决定保留这种灵活性。理由是,强制要求企业“二选一”有时会妨碍它们提供更有用的信息 (BC252)。
一个生动的例子 (BC251): 一家主要按功能(如销售成本、管理费用)列报费用的制造企业,在本年度发生了一笔金额巨大的厂房资产减值损失。如果禁止混合列报,这笔减值损失将被分摊计入“销售成本”等功能项目中,从而被“隐藏”起来。而允许混合列报,则可以让企业在按功能列报的同时,将这笔性质特殊且重大的减值损失单独列示为一个项目,这显然对使用者更有帮助。
4.2 应对信息泛滥:“重要性”概念的再思考
财务报告的一个长期挑战是如何避免信息过载(information overload)。为此,IFRS 18对“重要性”(Materiality)的定义进行了关键的微调和补充。
其中一个核心补充是正式引入了“掩盖”(obscuring)的概念 (BCZ33(c))。新的定义明确指出,信息不仅可能因“错报”或“漏报”而具有重要性,也可能因为被大量不重要的信息所掩盖而影响决策。如果重要信息被淹没在无关紧要的细节海洋中,导致使用者无法有效识别,那么这种做法同样会损害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这一变化的“所以然”,是为了纠正一种长期存在的行为偏差:将准则要求当作一张机械的‘披露清单’来勾选,而非真正地运用职业判断去思考‘什么信息对使用者是真正重要的’ (BCZ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