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索引:许华萍,罗翔. 普法教育与刑法中的“社会一般观念”——以违法性认识错误为切入点[J]. 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2024(1):6-?.
一、问题背景与核心问题
文章以“红椿树案” 为例,引出一个深刻的普法与刑法认知难题:不识字的农妇因砍伐自家田地里的树木(实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而被判刑,引发了社会对“违法性认识错误” 的广泛讨论。该案例揭示:
-传统普法教育强调“知法”,但在法定犯大量增加的今天,民众难以仅凭常识判断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法律的专业性与大众的朴素法感之间出现断裂;
-违法性认识错误成为刑法适用中的高频难题,尤其是在法定犯领域。
作者提出,应以“社会一般观念” 为桥梁,构建刑法与公众认知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社会一般观念”的构成与内涵
(一)感性面向:法感(Rechtsgefühl)
1.法感的三层意涵(赫耶兹勒):
- 法律人的专业直觉(理性主导);
- 一般人对正义的期待与情绪反应(情绪主导);
- 对法秩序的尊重与维护(情绪与理性兼具)。
2.核心功能:
- 作为社会正义感的载体,对实证法具有批判与纠偏作用。
3.正当性来源:
- 天赋论:法感源于自然赋予的道德感知;
- 历史论:法感是历史经验与社会互动的产物;
- 二者均导向“法感与法律应保持一致”的结论。
4.正确性问题:
- 采用一元论怀疑主义:承认绝对正义的存在,但警惕话语垄断,尊重多元意见。
(二)理性面向:常识、常理、常情+ 大数法则
1.常识、常理、常情:
- 定义为“社会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普遍认同的基本经验、道理与情感”;
- 通过原型理论解释其作为集体无意识对刑法的渗透与塑造。
2.大数法则:
- 表现为多数人行为的相似性与稳定性;
- 特征包括与人性的关联、非绝对正义性、形式多样性;
- 法律也是大数法则的制度化表现之一。
3.理性面向的功能:
- 防止“社会一般观念”沦为纯粹情绪化的民意;
- 作为出罪依据,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
三、普法教育与“社会一般观念”的双向互动
-传统普法:单向灌输,强调敬畏法律;
-现代普法:应是一种双向互动:
- 对民众:唤醒其内心的法感,增强对法律的认同;
- 对立法与司法者:应倾听“社会一般观念”,避免法律脱离常识常理常情。
-普法目标:不是让民众“知道法律”,而是让民众“认同法律”。
四、“社会一般观念”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中的五大功能
(一)制约“违法性认识不必要说”
-引入社会价值观,打破国家价值观的垄断;
-支持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在责任主义与刑事政策之间寻找平衡。
(二)打破违法性认识对象的绝对界限
-一般人难以区分“违反行政法”与“违反刑法”;
-应建立违法性认识梯度判断模型(五层次)。
(三)区分“现实的”与“未必的”违法性认识
-现实的错误:确信行为合法;
-未必的认识:对行为是否违法存有怀疑;
-二者在认识要素、义务违反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详见补充部分)。
(四)现实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规程
1.区分领域:
- 道德法核心领域(自然犯):采用“严格标准”,推定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 道德法非核心领域/非道德法领域(法定犯):采用“柔和标准”,放宽出罪空间。
2.证明责任分配:
- 控方证明一般事项,辩方证明个人特殊情况。
(五)未必的违法性认识的处理规程
1.判断不法怀疑程度:
- 受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可感知度、个人认知能力影响。
2.可期待性判断:
- 高度怀疑:应暂停行为,否则推定为有违法性认识;
- 低度怀疑:不应强求暂停,推定无违法性认识可能;
- 中度怀疑:应暂停,否则推定为有条件的违法性认识。
五、结论:刑法应回归人文性,倾听社会声音
-“社会一般观念”是引导刑法走向正义的社会共识力量;
-普法应是立法者、司法者与民众之间的对话过程;
-刑法不仅是技术规范,更是人性之学,应扎根于常识、常理、常情之中。
关键理论贡献
-提出“社会一般观念”的感性与理性双重面向;
-构建以“社会一般观念”为核心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分层处理模型;
-倡导双向互动式普法,推动刑法从“技术主义”向“人文主义”回归。
补充:
在《普法教育与刑法中的“社会一般观念”》一文中,作者对“现实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未必的违法性认识”进行了精细且关键的区分。这一区分是构建其“社会一般观念”指引下违法性认识错误处理体系的核心环节。
以下是两者的详细区分,包括定义、核心特征、理论争议及最终采纳的处理规则:
一、核心定义与本质区别
二、理论争议与文章立场
对于“未必的违法性认识”应如何定性处理,学界存在不同学说,文章对此进行了辨析并采纳了“盖然性说”:
三、关键处理规程的差异(文章核心贡献)
两者适用完全不同的司法判断流程和处理规则:
四、总结与应用意义
文章对“现实的”与“未必的”违法性认识的区分,是将责任判断精细化、情境化的关键突破。
对于“红椿树案”中的农妇,若她确信砍自家树完全合法,则属于 “现实的错误” ,可按法定犯的“柔和标准”审查其错误是否不可避免。
对于一个在网上销售某种新型“加密代币”的商人,如果他听说过这可能涉嫌犯罪,但又看到很多人在做且无明确禁令,内心充满疑虑却依然经营,则属于 “未必的认识” 。此时,法官需判断其不法怀疑的程度(高/中/低),以及在当时情况下,社会一般人是否会认为他应当先停下来搞清楚法律再行动。
这一区分使得刑法在处理复杂的违法性认识问题时,不再是简单的“知法”或“不知法”的二分,而是能够更准确地度量行为人的主观可责性,实现了刑法专业判断与社会一般观念(常识、常理、常情)的深度融合。